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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辅导:《税法》考试复习指南(3)

http://www.sina.com.cn 2002/08/22 10:37  中国财经教育网

  第三章 消费税法

  作者:刘承志

  一、重、难点提示

  本章的重、难点主要有:应税消费品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出口退税。

  二、学习要点讲解

  (一)教材对比

  

  (二)消费税共有11个税目(具体内容请看教材)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从价定率计算方法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两种

  1、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新增内容:3、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公式中: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新增内容:(5)、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在应税消费品中除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液体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办法外。其他产品都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

  (四)、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对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五)出口退(免)税

  1、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品免税但不退税、出品不免也不退税。

  2、出口应税消费口退税的计算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据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其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三、典型试题分析

  1、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00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汽车轮胎交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将其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2001年)

  A.5.13万B.6万元. C.6.60万元D.7.72万元

  答案:C

  分析:依据:《税法》教材第118、129-130页。77.22÷(1+17%)×10%=6.6

  2、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2001年)

  A.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B.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C.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回总机构申报缴纳

  D.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申报缴纳

  答案:BD

  分析:依据《税法》教材第135页。

  3、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抵减其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年)

  答案:× 分析:销售方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得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白酒和药酒,5月主要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购进粮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200000元,货已验收入库。

  (2)购进生产用辅料已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40000元,同时取得销货方转来的运输单位货票,运输费1000元暂由销货方代垫。

  (3)支付生产用水电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金8500元;另支付印刷厂印制包装物、商标、标签的加工费,取得普通发票的注明价款30000元。

  (4)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600箱白酒,每箱售价720元(不含税,下同),货尚未发出。

  (5)将白酒与药酒组成礼品套合,每套售价60元,当月售价200套。

  (6)发出200箱药酒,每箱售价1200元,由本企业车队负责运输,向对方收取运输2340元,货款及运费均已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尚未收到。

  (7)用一批白酒抵顶拖欠另一单位的货款100000元。

  (8)自设门市部(非独立核算)当月售出自产白酒40箱,每箱成本350元;对外零售价68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700元(未逾期)。

  要求:对该酒厂当月业务进行分析,并正确计算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5%,药酒消费税税率为10%)。

  [答案:]白酒、药酒均属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既交增值税,也交消费税。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业产品,可按买价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为:

  进项税=200000×10%=20000(元)

  (2)购进生产用辅料的增值税可抵扣,销货方转来的运输单位的货票属本企业负担,可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40000×17%+1000×7%=6870(元)

  (3)外购水、电费增值税可抵扣,加工费(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不可抵扣。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8500(元)

  (4)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货款发生纳税义务,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销项税=720×600×17%=73440(元)

  消费税=720×600×25%=108000(元)

  (5)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应税消费品销售,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销项税=60×200×17%=2040(元)

  消费税=60×200×25%=3000(元)

  (6)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为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收取运输费为价外费用,需换算为不含税价后并入销售额征税。

  销项税=200×1200×17%+2340/(1+17%)×17%=41140(元)

  消费税=200×1200×10%+2340/(1+17%)×10%=24200(元)

  (7)以自产货物抵债,视同销售,所欠货款视为含税收入,

  销项税=100000/(1+17%)×17%=14529.91(元)

  消费税=100000/(1+17%)×25%=21367.52(元)

  (8)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售价征税;销售酒类产品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需并入销售额征税(除黄酒、啤酒)。

  销项税=40×680/(1+17%)×17%+1700/(1+17%)×17%=4199.15(元)

  消费税=40×680/(1+17%)×25%+1700/(1+17%)×25%=6175.22(元)

  (9)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73440+2040+41140+14529.91+4199.15)-(20000+6870+8500)=99979.06(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108000+3000+24200+21367.52+6175.22=162742.74(元)

  四、思考与学习

  1、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2、含增值税税额的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如何换算?

  3、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及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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