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前,国家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多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些政策进行了规定。
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用人单位自主权增强: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省会以上城市要积极放宽毕业生的落户政策,省会和省会以下城市要放开对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简化手续。
毕业生可跨地区流动: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建立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对已进行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关机构要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对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活动。根据市场需求,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划拨一定专项经费,同时广泛吸引社会用人单位资金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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