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看台:四类特殊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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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2/17 14:43 京华时报 | ||
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如在教育系统外就业,原则上应缴纳全部培养费及师范奖学金。 肄业生的就业:大学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国家不负责其就业派遣,并将档案和户口转向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残疾毕业生的就业国家政策规定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必要时,学校可与民 患病毕业生的就业: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政党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考研毕业生的就业:多数考研的毕业生在择业时考研的结果还未确定,因此,这类毕业生就业时应在协议中向用人单位声明,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则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不愿接受此条款,则毕业生不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王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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