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直系亲属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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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6/19 19:49 中国劳动争议网 | ||
根据1953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四)孙子女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需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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