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自主创业 四川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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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6/23 11:51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鼓励自主创业 我省将大力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为毕业生创业提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开发型、孵化型、服务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及兴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关于发展高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民营企业及支持 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和革命根据地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取消户口指标 大中城市要放开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规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原籍在中东部地区和我省内地及城市地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民族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户口可迁移到工作地,也可迁移回原籍。待就业毕业生的户口、档案管理,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或迁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2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具备在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不具备条件的应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 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离开学校2年内且回到原籍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可到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城镇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获得一定报酬。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性的救助,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筹措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 先培训再就业 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自愿参加职业培训。培训和职业鉴定费由地方政府解决。高职、专科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根据毕业生本人自愿,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工程,支持和鼓励这些毕业生获得职业技能证书后再择业,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本报记者尹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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