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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考文科状元落榜引发各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3/07/25 14:3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新闻索引

  据《武汉晚报》7月23日报道:今年湖北高考文科状元因不符合高考报名条件而落榜。

  今年19岁的“状元”周迅曾就读于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在校期间曾因违反校规而被
勒令退学,回到家乡后他重新参加高考并勇夺文科桂冠。但是据该省招办明文规定:被高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于是不准周迅投档。

  据最新消息,周迅已对过去的偷包事件表示悔意,并立志明年向北大发起冲击。此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论。

  正方观点之一

  暂缓为“

状元”喊冤

  济南 刘吉涛

  陈栋的观点有一个明显的逻辑失误,论者把报名和录取给割断了。没有报名资格的周迅,顺利报上名,参加考试,是自己隐瞒了实情,还是有关单位工作疏忽或故意放他一马,这在报道中并未做详细说明。但论者却认定是有关部门的失误,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实际情况是,中国科技大学给周迅的处分是2003年3月下的,今年的高考报名工作是5、6月份开始的,时间相差仅几个月,正符合“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中规定的时间。湖北省依据中国科技大学的处分确定时间,是合理的。

  反方观点之一

  请宽容“状元”一次

  武汉 陈栋

  首先,既然他能够参加高考,说明他获得了高考报名资格,并顺利地进入高考考场参加了高考。如果不让他被录取,就是剥夺他的“被录取”权利,这很不公平。其次,中国科技大学对周迅的处分决定是今年3月才作出的。如果要算获取高考报名资格的时间,那么这里面的时间差问题又将如何解说?再次,武汉有些学生的经历和周迅没什么两样。可他们照样被录取了。

  因此,我认为,有关部门应该给予小周迅一点理解与宽容,特别是还给他入学的机会。

  正方观点之二

  “棒杀”还是“捧杀”

  山东 石敬涛

  笔者认为,把这个责任全部推给审查部门,也有点说不过去。按规定,高考报名时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而且考生本人要亲自填涂有关表卡。如果其德行有问题,那么“木”之不存,“秀”将焉附?

  鲁迅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人不便把人才“棒杀”了,就非得“捧杀”不可。我们不管站在什么角度看问题,都应该客观地看待小周迅的德行问题。现在最需解决的是找出一个合理合情合法的方式,因为“棒杀”抑或“捧杀”,都会把一个人才给毁掉。

  反方观点之二

  周迅、刘海洋及其他

  武汉 练洪洋

  学生早在去年秋季就离开学校,学校的反应是不是太迟钝了点呢?连累到他的再报考资格,学校也有责任。这使我想起去年轰动全国的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案”。要说行为的后果,刘海洋伤熊远比周迅偷同学一只书包(即便包里有几千元的财物)严重吧,但是最后法院认为被告刘海洋已对其行为深感悔意,一贯品学兼优,学习努力,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清华也只是给他一个留校察看的处分。两者处分结果竟如此大相径庭,令人感慨系之。不知有关部门和学校,又从中吸收到什么借鉴意义。

  总结陈词 执行规则的自由裁量

  武汉 曹林

  陈栋呼吁省招办该给状元一点理解与宽容。吾爱宽容,吾更爱规则,省招办维护规则的尊严非常妥当。

  省招办的诸种约束获得了认可,“文科状元”只不过是一个特殊的身份,这个身份没有逾越规则的豁免权。

  如果省招办既负责执行的规则,又主管“特殊情况有回旋余地”的自由裁量,这会留下多大的腐败空间?而由省招办执行规则而其他部门掌握自由裁量,这就有了权力的监督和制衡防止腐败出现。

  也就是说,省招办根据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如果觉得“文科状元”落榜过于可惜,或者状元郎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自己有特殊情况,不应该把“宽容和理解”的苛求指向作出决定的省招办,而是向掌握自由裁量的职能部门寻求宽容和理解,申请复议,当然了,自由裁量也应该遵守相应的规则,最后由该部门的复议决定“状元落榜”的命运。这样既可以保证规则的人情,又能防止腐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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