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未作变更或约定,以实际履行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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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11 14:14 中国劳动争议网 | |||
中国劳动争议网联盟律师刘文武 问题: 我在原单位工作的合同时间从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有过岗位调动和加薪,但是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和薪资标准都没有改过,现在我已经不在该单位工作 答复: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yuki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离职手续的办理问题。 劳动合同的变更,要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变更的形式,包括书面变更合同内容,如重新签订合同、订立补充条款等,也包括通过实际履行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那么实际履行行为就是对变更内容的默认。yuki的工作岗位和薪酬均有过调整,双方对此均接受且没有提出异议,如果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yuki的工作内容和薪酬标准应当以实际执行的为准。 如果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无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就自行终止,yuki反映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移交工作、归还单位财物,如果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还要明确对用人单位的承诺或者责任,而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支付员工工资、出具劳动关系终结证明,按照约定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yuki的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是违法行为。单位不为yuki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是拖欠工资的行为,除应当全额支付yuki的工资外,还应当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此事,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只好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方式解决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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