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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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12 17:34 自助留学丛书 | |||
历史上的制宪会议于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由乔治·华盛顿担任主席。主张中央集权与反对中央集权的各派最后达成妥协。他们绘制的治国蓝图或称《宪法》,把一些权力划归中央或联邦政府,把另一些权力留给各州。宪法还规定中央政府由三部分或三个部门组成:立法部门(国会,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行政部门(由总统领导)、司法部门(联邦法院)。这就是所谓的“分权”,它赋予每个部门某些职责,而又使其与其他部门保持相当的独立性,它还通过一种“制约和平衡”机制,使每个部门都拥有一些高于其他部门的权力。下面列 ——如果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认为不明智,总统可以否决。这意味着,如果众议院和参议院未能以2/3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这项法案就寿终正寝了。 ——如果国会通过了法案,总统签署使其成为法律,但联邦法院认为此项法律与宪法抵触,则法院可以废除该法(但联邦法院不能发表咨询或理论性见解,它只能对实际争执做出裁决)。 ——总统有权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有权任命联邦政府官员,包括任命联邦法院法官。但是,总统签署的条约和任命的官员,只有在获得参议院的批准和确认之后才能生效。最近,有些观察家看到,三权分立制度也有弱点,那就是产生太多的制约和平衡,结果造成政令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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