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毁约率攀升 大学生的“翅膀”硬了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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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26 10:44 人民网-市场报 | ||
一直以来,毕业生常给人以“弱势群体”的印象:在一个个招聘会间奔走,到处看用人单位脸色……然而,今年毕业生的毁约率却持续攀升,不少用人单位感叹—— 近日,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毕业生的毁约率持续攀升,几乎每天都有人到当地人才中心毕业生报到处要求毁约改派,甚至有的毕业生上午刚签订合同,下午就立即要求毁约。 更加看重成就感 同安籍毕业生小叶今年7月在厦门找到了一家设计院的工作。“都说今年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我生怕找不到工作,只和这家设计院的负责人见了几次面就匆匆定了下来。”小叶介绍,他刚从学校毕业,不了解这家单位的情况,一个月下来觉得工作太清闲,只是熟悉了一点画图,学不到什么新的东西。这份“坐办公室”的工作让小叶没有成就感,而正在这时,一次新的机遇又来到他面前,另外一家设计院的老总“相中”了小叶,希望他能够加盟。经过认真的考察比较,刚刚工作一个月的小叶决定毁约来到新的单位。由于在原单位时还处于试用期,毁约时不必缴纳违约金,为了弥补毁约对原单位造成的损失,小叶将工作一个月900多元的工资退还给了原单位。 如今小叶已经融入了新的单位。笔者电话采访他时他正在外地出差。“在新单位我既要做现场调查,又要常常跑工程,每天都很忙碌,但工作得很开心,很充实。”小叶说,“我最看重的是在一个单位里能不断学到新的东西,得到更多的锻炼,常常都有成就感。” 签约毁约都有理 上海某高校新闻专业毕业的小郑曾经很为毁约的事烦恼,他先后参加了两家单位的笔试面试,其中一家要求一周内就去签约,而另外一家他更中意的单位则仍在最后决策中。“签”还是“不签”让小郑十分头疼,放弃眼前这家不错的单位太可惜,可他还是想再等等那家薪水更高、机会更好的单位。最后在父母和朋友的建议下,他决定先和这家单位签约“保底”,等更理想的单位来了通知再毁约。为了了解毁约带来的“风险”,小郑在毁约前到处打听这家单位的违约金。 “这种心情很难受,觉得辜负了原单位的知遇之恩,有一种愧疚感。”小郑说,“但人都想往高处走,为了前途考虑,这也是无奈的选择。” 眼下像小陈这样的“毁约心态”,已经在部分求职大学生里蔓延。他们大多面临用人单位要求签约的最后期限,于是在选择余地很小的情况下,做好了先签约再毁约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把毁约当作了一个程序来操作,并且仔细地衡量其风险和成本。 用人单位很“受伤” 一般公司都根据岗位需求来确定招聘人数,众里寻他千百度,总算挑了几个顺眼又顺心的,一转眼改旗易帜了,这尴尬又怎么形容呢? 信华科技有限公司今年共招聘了45名应届大学生,现在已有7人毁约离开。该公司人事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武女士说,为了挑选一些优秀毕业生,公司下了很多工夫面试、笔试和选择,大学毕业生的频频毁约却让他们很“受伤”。 “有的大学生有点急于求成,刚到公司就想干出成绩。”武女士说:“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信华科技的一些设备技术要求很高,大学毕业生应该先熟悉一下情况。” 厦门环球建筑设计事务所今年共招聘5名大学生,其中有2人毁约。该事务所负责人宋先生说,如果签约合同关于违约的规定再具体点就好了。 人走岗位在,用人单位必须从头再来,另起炉灶。可时间晚了,别人多半与别的单位签订了合同,而一旦选中那些有约在身的,等于挖人墙角,新一轮违约由此产生,造成恶性循环。虽然企业对毁约说不的态度相当坚决,但由于缺乏相关机制约束,主动权不在企业手里,企业对此也奈何不得。 毁约有损诚信度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廖泉文认为,毁约使学生个人诚信度打了折扣,也降低了学校与用人单位间的信任度,就业的稳定性可能直接关系到学校下一届学生的就业。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应该讲究信誉,一旦签约就要尽量负起责任。 初次就业是对社会的认识和对自己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不同企业都能从不同角度得到锻炼,如在大企业可以学到规范的操作,而在小企业更能锻炼自己的本领。毕业生应该在锻炼自己的基础上获取第二次选择的机会,但不能在第一次选择中就毁掉自己的信誉度。 毁约莫忘避风险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属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依照该条款的规定,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受劳动合同的约束,擅自违约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厦门某律师事务所的黄文强律师介绍,出现毕业生毁约问题,用人单位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可向法院起诉。 他提醒毕业生,如果只想通过找一份工作落户,或者转移人事关系,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合同期限不要定得太长。在签订合同时,毕业生要充分意识到毁约后造成的有关保密、培训费用、服务期限等违约责任,以免到新单位仍然官司缠身。(黄怀 李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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