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北京高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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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10/24 18:25 人民网 | |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㈠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㈢符合上述㈠或㈡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 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41所学校是: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㈠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39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2004年各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试办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㈠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全国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89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学院、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运学院、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商学院、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工业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2004年各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试办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㈥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报名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10月31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资格。 三、报名 ㈠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提交报名信息时间:2003年10月25日0:00至11月5日24:00;办理报名手续时间:2003年11月10日至14日。 现场报名:2003年11月10日至14日。 ㈡报名方式 2004年部分招生单位进行网上报名试点,有上网条件、报考参加网上报名试点单位的考生,应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在规定时间到指定报名点确认报名信息,从而减少现场报名填涂报名信息卡的等候时间。不参加网上报名试点的招生单位,继续以机读报名信息卡的现场报名方式接待考生报名。 网上报名:考生应按照报名网站要求,录入、提交报名信息,支付报考费,打印有关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现场报名: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单位指定的报名点交纳报考费,领取报考材料,填涂报名信息卡,拍摄电子照片。 报考京外招生单位的考生进行网上报名时,只可登录“北京市研究生招生网上报名系统(北京大学站点)”提交报名信息,并在网上选择相应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未进行网上报名的考生,应在规定日期到就近的外埠报名点现场报名。(根据教育部网上报名试点工作安排,已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内容详见“考生报名注意事项”第6条) ㈢报名地点 网上报名的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还须到报名点办理确认报名信息、拍摄电子照片、确认考试地点等报名手续;现场报名的考生须到报名点办理全部报名手续。 报考各类考试方式的考生办理报名手续的地点如下: 1.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法律硕士联考”或“MBA联考”且报考京内招生单位的考生,到招生单位(或招生单位设置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2.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到招生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3.参加统考且报考外埠招生单位(不含中科院系统)的考生可就近选择到下列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广播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东教学区)。(根据教育部网上报名试点工作安排,已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内容详见“考生报名注意事项”第6条) 报考外埠招生单位建筑学、城市规划等有连续6小时作图考试科目专业的考生必须在清华大学办理报名手续。 4.参加“法律硕士联考”且报考外埠招生单位的考生可就近选择到下列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 5.参加“MBA联考”且报考外埠招生单位的考生到学校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 6.报考中国科学院系统(京内外各院所,不含京外单位“MBA联考”)的考生,必须到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0号中科院中关村青年公寓园区6号楼)办理报名手续。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也只接收报考中科院系统的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7.由高等学校推荐免初试的考生到推荐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㈣报名手续 1.网上报名的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现役军人、文职干部证件和学历证书,到报名点办理确认报名信息、拍照、确认考试地点等报名手续。逾期未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2.现场报名的考生应到报名点办理全部报名手续: ⑴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现役军人、文职干部证件和学历证书报考,交纳报考费,领取《报考攻读硕士生学位研究生考生填涂手册》(以下简称“填涂手册”)、《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以及专用铅笔、橡皮、材料袋等。 ⑵考生必须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和“填涂手册”的要求,准确填涂“信息卡”。 ⑶考生到读卡处,计算机报名系统对所填涂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考生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正,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⑷考生到“摄像处”采集照片信息。打印出“考生报名情况登记卡”一式2份。 ⑸考生核对报名情况登记卡,补填有关栏目后签名确认。 ⑹考生凭报名情况登记卡换取《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报考登记表”)和3个信封(报考外埠招生单位的考生还需领取空白准考证1张;报考京内招生单位的考生,不需领取,其准考证由报考单位统一核发)。 ⑺考生自己填好报考登记表后,按规定日期将所有报考材料迳寄报考的第一志愿招生单位。 ㈤注意事项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提交报名信息,或在报名现场填涂机读卡、填写报名登记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⑵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⑶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⑷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⑸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⑹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⑺填写报名登记表时,相应项目应与报名机读卡一致,并不得更改。本人填写报名登记表与报名机读卡有出入的,以报名机读卡为准,因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2.网上报名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11月5日24:00,报考参加网上报名试点招生单位的考生,应按要求登录相应网址,在截止时间前提交报名信息。11月10日至14日报名点对考生开放,网上报名的考生应在此时间段内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3.因故未参加网上报名的考生,以及报考不参加网上报名试点招生单位的考生,应在11月10日至14日到招生单位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4.参加网上报名试点的招生单位名单和相应的报名站点网址,将于2003年10月20日前在“北京市研究生招生信息查询系统”(yjs.bjgz.edu.cn,或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edu.cn链接)主页公布,届时请考生与报考单位联系咨询,以了解具体报名方式及要求。 北京所有招生单位于10月20日开始接待考生查询招生专业目录,考生也可以通过“北京市研究生招生信息查询系统”主页查询。“2004年硕士生招生北京市报名点设置情况”也将在该网址公布。 5.招生单位审查考生报考材料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6.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1〕94号文件精神,硕士研究生全国统考报名、初试收取报考费每人150元。 “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报考费收费标准,参照相应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者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四、考试 ㈠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㈡初试日期:2004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㈢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政治理论课、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含报考非外国语专业考生应试英、日、俄语听力测试2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均为150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联考两门业务课及满分值为:综合能力200分,管理100分。 应试小语种的考生、部分学校外语专业应试第二外语的考生以及参加单考的考生外语科目初试仅为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卷面满分值为100分。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不计入初试成绩。 ㈣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㈤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其中规定的外国语科目含听力测试。 ㈥“MBA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能力(含运用数学基本知识和数学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及汉语运用能力)、管理。其中除“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外,其余三门(外语为英语,其中听力测试使用全国统考听力测试题)的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 ㈦“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并已下发至试办法律硕士专业的院校。 ㈧初试地点:在京报名的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MBA联考”和单独考试的考生,分别到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点设置的考场应试,具体地点由各报考单位在准考证上通知考生。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负责发出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 ㈨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 ㈩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二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十一)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都必须进行面试。 (十二)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最低复试分数线。 对报统考考生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对报考MBA的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单科分数要求及三门联考科目分数要求。 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招生单位一般进行差额复试。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录取。 五、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通知中写明。 六、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参加统考或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七、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区、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 ㈠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㈡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定向合同办理。 ㈢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