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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考生权益关爱残疾考生 高考体检标准有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 09:4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今年高考体检标准有变,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录取要求,调整了原标准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录取的专业,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此次体检标准变动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

  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比,《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有五点不同。一是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指导意见》规定,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二是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指导意见》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三是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四是对肢体残疾、不影响其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五是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另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记者 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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