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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税收机构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07/28 16:07  法国留学在线

  法国的税务机构是个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控制的部门,从上至下有严密的组织结构。

  (一)财政部门

  法国税务机构从属于国家财政与预算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最高决策者为经济财政工业部。该部负责全国经济政策、经济计划的制订与执行。在财政预算方面,该部预算司负责制订国家预算,提出每年的预算案(财政法案)。该司还要监督预算的执行,以保证各种开支符合预算拨款的项目与数额。该司的财政稽查官作为国家代表派驻各主要行政部门,在经费开支之前进行事先稽查与审计,并会同有关部长共同管理各部的经费活动。

  法国税务机构根据预算案及部长的部令,实施税法,进行计算税率、征税、查税等工作。与税务机构直接相联的,还有法国公共会计司,负责税务征收、预算收支等工作。

  (二)税务机构

  法国税务总局(DGI)隶属于经济财政工业部,与预算司、公共会计司、国库司、对外经济关系总司等平级。该局负责税率计算、税收标准的制定、征税、查税等工作。但是,海关税由全国海关及间接税总署负责。此外,公司税与间接税也由公共会计司负责。

  法国税务总局下设四级机构:

  1. 全国与国际税务检查局系统,负责对国内、国际税务的核实、检查、处罚等工作。

  2. 大区税务局,这是负责大区税务工作的系统。

  3. 省税务局,负责省一级的税务工作。

  4. 市镇税务所,负责市镇等基层的税务工作。

  法国税务系统共有85,000多工作人员,全部属公务员,按公务员等级制划分出不同的级别。各大区、省税务负责官员均由经济财政工业部任命与管理,税务部门由国家统一指挥,地方无权过问。因此,有着很浓的中央集权色彩。

  我们上面已提到,税务机构与公共会计机构是密切联系又相区别的。经济财政工业部公共会计司下设省公共会计局,省以下财务区设财务局,市镇设财务所。这一套机构合称公共会计网,专门负责国家预算的收支执行工作。由此,使税务制定、征税(属税务局系统)与收税、退税(属公共会计系统)既相分离,又密切联系,起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

  作为财政监督手段,法国还在经济财政工业部下设财政总监,其权力很大,一切公共会计事务,不论是国家、地方还是企业个人,均置於其监督之下。此外,法国还设立独立的审计法院,其职权由议会授与,不受行政权力控制,负责审查政府部门的财政账目与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的财务账目。该机构共有250人左右。

  因此,从税务到公共会计、国库收支,均置於双重监督、控制之下。

  (三)税务部门权力范围

  法国税务部门的权力及其范围完全根据法律确定。

  首先是根据财政法案的税率计算各种税务的具体数额,并向法人与自然人征税。如个人每年收到一张所得税报税单,填写后寄送税务局,税务局再根据不同税率、根据各人具体情况计算好须纳税额后,寄还给报税人。报税人再在规定日期前,向国家财务局(TRESOR PUBLIC)交纳税金。

  其次,税务部门有权对公司、个人查账,有权要求被查者出示所有财会账目、银行账目,有权要求被查者(自然人或法人)对所有细节作出说明。税务部门还要求各行政部门、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与情报。这被称为税务部门的“信息权”。

  第三,在查税、税务核对后,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罚款、要求其支付欠税税款的利息等。这些罚款、补税、追交利息等,既是根据法律、规章进行的,又是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而由税务部门来决定的。由此,税务部门拥有一定的自由度。

  第四,在纳税人拒绝付税、拒绝罚款时,税务部门有权使用一切金融、经济手段,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抵账,或对纳税人的收入进行强制提取等。有关行政部门,不管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均须协助税务部门行动,否则即是违法,可被控告有罪。

  以上四方面的规定,使税务部门拥有很大的税务行动权力,它得到国家警察、国家宪兵、法院等司法界的大力协助,得到各级行政部门的协助。因此有人讲,就税收制度而言,法国不是一个民主国家,而是一个警察国家。

  (四)公民权利与税务诉讼

  税收体制对纳税人即公民有着强制性的权力,那么公民权利如何保障?

  如个人或公司与税务部门有纠纷,便通过行政法庭、行政法院的途径来解决。但是,如是事关间接税,可上诉普通司法系统:如大事法庭,上诉法院,再高一层是最高法院。反过来,如果纳税人有意逃税、漏税,触犯了税法,则税务部门可向刑事法庭起诉纳税人,一般是向轻罪法庭起诉。

  上述司法系统,保证了在纳税人与税务部门有争执、诉讼时,可望通过法律、通过独立于行政系统的司法部门来进行仲裁,从而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从具体程序而言,纳税人首先可上诉税务部门上级机关,其次可上诉省税务委员会,这两步是在行政部门内部解决与纳税人的纠纷程序。第三,可上诉行政法庭,这就展开了司法程序。第四,可上诉行政上诉法庭,这是对行政法庭判决不服的上诉。第五,可上诉行政法院。这是最高一级的上诉。这是许多纳税人在与税务部门发生争讼时的步骤。一般而言,从查税一开始,人们便可要求律师的协助。这也是保证纳税人权益不受侵犯的一个重要步骤。

  社会分摊金体制与征税举例

  我们以上扼要介绍了法国税收体制。但是,对于一个纳税人、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这还不是全部的。要真正了解整个法国税制,就不能不涉及社会分摊金体制。税与社会分摊金相加,才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强制性赋税体制,它对法国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与普通纳税人的日常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社会分摊金(COTISATIONS SOCIALES)

  法国是个福利国家,人们的生老病死、失业、退休、入学、住房等均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为了支撑这一沉重的社会保障体系,便须依据“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原则,让所有人均根据收入交纳社会分摊金。

  社会分摊金是由获得工资、退休金等收入者根据特定比例从收入中支出的。而雇主也须缴纳雇主的相对分摊金部份。我们以下列出工资中主要的分摊金比例。

  1. 疾病、生育、残疾、死亡保险:雇主交2.8%,雇员交6.8%,共9.6%。

  2. 养老保险:雇主交8.2%,雇员交6.55%,共14.75%。

  3. 养老保险:超出就保上限的部份,交1.6%。

  4. 家庭补助:雇主交5.4%。

  5. 鳏寡保险:雇员交0.1%。

  6. 工伤保险:雇主交2.36%左右。

  7. 住房补助:雇主交0.1%,9人以上企业交0.4%。

  8. 失业保险:雇员交3.22%,雇主交5.34%。

  9. 补充退休金:雇员交2%至5%,雇主交3%至10%,视何种行业、何种职务而定。

  10. 普遍化社会捐金(CSG):3.4%(若斯潘政府拟从1997年起将之提高至7.5%)。

  11. 社会债务偿金(RDS):0.5%。

  12. 非受薪人交纳分摊金比例:12.85%,根据收入来决定。退休人员交3.4%,再加老年保险等分摊金。

  上述社会福利分摊金,虽与税收体制相区别,由社会分摊金联合征收机构征收,由全国社会保险金库与养老金金库管理,但已日益变为一种“直接税”,与其它税一起成了法国经济的沉重负担。而且,法国社会保险开支还不断上升,由此政府不断提高普遍化社会捐金(CSG)的比例,以填补赤字,这又加重了人们的负担。目前,法国社会保险开支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至30%左右,负担十分沉重。

  存在的问题与前景

  面对二十一世纪,法国税收制度将进行一系列的改革。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经济与社会层次、结构的急剧变化,人们观念、思想、心态的演进,均对税收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存在的问题

  1. 沉重税负与经济发展不相容

  面对激烈的国际性竞争,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已成为各国企业的优先关注目标。而正如我们上面所述,法国沉重的强制性税负体制已严重拖了经济发展的后腿,使企业难以降低成本。举例而言,如一名受薪者拿到净工资10,00欧元,则雇主总共要付出1800欧元。加上与受薪者人数、薪水总额直接相关的职业税等,这一负担更重。因此,雇主宁愿以机器取代人,轻易不雇人。此外法国劳工保护法律十分严密,雇人容易解雇难,更使企业不愿多雇。这也是法国失业率高的结构性因素。因此,经济学家一致认为,虽然法国经济将会以2%至3%的增长率回升,但对减少失业影响很小。

  2. 税务平等与“杀富济贫”

  法国收入所得税采取了高额累进税制,最高税率高达56.8%,比其它工业化国家均高。相比之下,德国这一最高税率为53%,瑞典51%,英国40%,美国仅为39.6%。於是,越富的人交税越多。还要加上巨富税,其税率也比其它工业化国家高。结果是,富人与高收入者千方百计用各种手法来减税、避税,甚至将财富转至国外,自己移居国外等。

  对此,左、右翼有不同思路:左翼认为多收入、有钱者本应多交税,这是社会互助的基本原则。而右翼认为经济的主动力来自企业与企业家,只有减轻税负,让高收入者乐意留在法国,吸引更多投资者与高收入者来法国,才能振兴经济、减少失业,使法国更富。因此,以社会党为代表的左派势力及以戴高乐派保卫共和联盟与法国民主联盟为代表的右翼势力,便在各自执政时推行了不同的改革政策。

  此外,由於法国将征税线订得较高,故缴纳收入所得税的家庭只占家庭总数的51%。而德国这一比例占62.3%,美国更高达94%。相比之下,高收入者成了收入所得税的主要税源。

  3. 税务部门权力与公民权利

  税务部门虽有法律为依据,但鉴于税收是国家经费的来源,故历来当政者均不断强化税务部门的权力,造成在税务领域公民权利受到削弱。如根据宪法、欧洲人权法,任何公民在遭到法律处罚前均可申诉理由、法官在争诉双方处于平等条件下进行裁决。但税务罚款却非如此。如往往只根据迟交这一条便自动加上罚款,而被罚者也难以上诉。在这方面,行政权取代了司法权,可擅自处罚纳税人。对此,法官公会曾提出异议。

  4. 税收体制过於复杂

  直接税、间接税、所得税、转移税……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法国的税制发展至今已十分复杂繁琐。维持这一庞大的税务部门,本身也耗费国家大量预算。如何改革?这也是政界、司法界人士正在思考的问题。

  (二)改革前景

  这是近年左、右翼政府相继在做的事。意识形态不同,对税务调整的思路也各异:右翼政府推行的改革旨在降低收入所得税最高税率,使高收入者获益,同时也提高税收起征率,使更多生活不富裕者可免交税。在职业税方面,则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提高增值税,以补税源。其宗旨在于刺激投资,带动经济回升。左翼政府则相反,拒绝降低最高税率,反而在社会福利方面限制高收入者获得权利,同时加大低收入阶层的补助。企业税方面,对盈利丰厚的大企业加重税率,对中小企业则维持原状。其宗旨在于更多照顾社会平等,减少贫富分化加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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