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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司考名师教程-国际经济法》(3)

http://www.sina.com.cn 2004/08/17 17:42  法律出版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要约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生效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有效承诺的条件逾期承诺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的撤回原则——收信主义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既可以由买方发出,也可以由卖方发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要约人的相对人称为受要
约人或受约人。要约在我国贸易实践中又称“发价”或“发盘”。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要约应包括拟将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主要的交易条件。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中应至少包含三个基本交易条件:(1)货物的名称;(2)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3)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有确定内容的要约,才能使受要约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即可依此去履行。因此,缺少确定内容的和附条件的表示都不是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要约的目的在于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经要约人同意。因此,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依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因种种原因未能到达受要约人,则受要约人无法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立合同之前,也就是受要约人没有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四)要约的失效

  在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做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确定要约的有效期有两种方式,一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的期限,二是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时,以一个合理的期限为准。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拒绝要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确拒绝,即受要约人表示不接受要约的任何条件。另一种是反要约。这是指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但在接受通知中对要约的内容做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以致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条件。这种实质性改变要约内容的接受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如果原要约人不接受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那么,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实际上就是对要约的拒绝。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又被称为“接受”。

  (一)有效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做出,依《公约》第18条的规定,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作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做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公约》第19条对附条件的承诺进行了规定:(1)反要约的定义: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2)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改变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种。如对要约内容的改变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可视为承诺,也就是说,只要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提出异议,那么对要约内容做了非实质性改变的接受即构成承诺。然而,如果承诺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则这种接受就不能构成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公约》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二)逾期的承诺

  逾期承诺又称迟延的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情况下而超过合理期时间。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而是分不同情况,做了灵活的规定。

  1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而造成的逾期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接受该项承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合同成立。

  2因为传递中的延误而使一项承诺逾期。该项逾期承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一项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三)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

  1发信主义(投邮生效主义):英国法认为,在以书信、电报做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收信主义(到达生效主义):大陆法系认为,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才成立。

  3《公约》的观点:公约采纳了收信主义。依《公约》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四)承诺的撤回

  依《公约》第22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实例演练

  1中国甲公司于6月10日发商务电传至澳大利亚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精盐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悉尼,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7月9日回电:“你方6月10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做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答案】C

  【解析】该题考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承诺的效力。(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价的条件。实质变更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乙公司所添加的“卫生检验证明”不能被视为实质上变更了甲公司要约的条件,所以A、B是错误的。(2)承诺应在有效期内做出。逾期做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故答案C是正确的。(3)当乙公司提出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故D的说法不成立。

  21998年7月20日,新加坡甲公司给大连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鱼粉数量180吨,单价CIF大连80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内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大连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新加坡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大连乙公司认为新加坡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3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答案】D

  【解析】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了变更称为反要约,反要约不是承诺,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大连公司还盘中对装船日期的变更属于公约规定的实质性变更,所以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答案】AC

  【解析】《公约》根据逾期承诺的原因,将逾期承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受要约人的迟延而造成的逾期承诺,根据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种逾期承诺原则上不产生效力。但是对这种逾期承诺,要约人也可以通过明示的接受而承认其效力。这种明示的接受必须毫不迟延,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做出。一旦接受,该逾期承诺构成有效承诺。另一种是因邮递失误造成的逾期承诺,此种逾期承诺原则上有效,但要约人可以通过向受要约人发出通知,声明要约已经失去效力,来阻止此种逾期承诺生效。注意两点:(1)如果要约人没有不迟延地通知,逾期承诺生效;(2)要约人口头或书面告知受要约人认为要约已经失去效力,而不是通知不接受逾期承诺或表示反对。

  4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逾期承诺具有何种效力?

  A绝对有效

  B绝对无效

  C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表示接受,否则无效

  D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表示反对,否则有效

  【答案】C

  【解析】一项逾期承诺不绝对有效,也不绝对无效。其效力如何,取决于逾期承诺的原因和要约人的态度。他可以通过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而使一项逾期承诺(因为受要约人而延迟)产生效力。也可以通过宣告要约失效而使一项原则上有效的逾期承诺(因邮递延误的逾期)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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