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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司考名师教程-刑事诉讼法》导读

http://www.sina.com.cn 2004/08/18 14:08  法律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重要的基本法律学科,在历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三考合一后,在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更属于重中之重,其分值从律考时的35—40分上升到现在司考中的45—56分。所以,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一道被考生称作司考大法。那么,怎样才能考好刑诉法呢?

  我们首先分析一下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的特点:

  一、从刑事诉讼法试题的内容来看,2003年司法考试中刑诉法涉及的知识点与2002年基本相同

  2003年主要包括如下知识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开审判的例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回避制度、证据(证据种类、证据的相关性、证据分类、证明责任、证明对象、非法证据排除、证人的询问)、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申请、拘留、审查批捕)、期间(解除扣押后返还的期间)、立案(立案的条件、立案监督)、侦查(搜查、扣押、鉴定、撤销案件)、公诉(审查起诉、不起诉)、简易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自诉案件的审判(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自诉案件的调解)、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庭前审查、中止审理、延期审理、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申诉、再审抗诉)、执行(保外就医、服刑期间犯罪的侦查)等。

  二、从刑事诉讼法试题的难度来看,2003年司法考试中刑诉法试题的难度比2002年略有增加

  总体来看,2002年刑事诉讼法部分的试题对基本法条的直接考查所占分值较多,同时对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和一些理论性问题的考查也有所涉及,而2003年刑事诉讼法部分的试题涉0及到的具体的司法解释则明显增多,在卷二的35分中占了将近一半。比如:

  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

  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

  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为:C

  本题涉及的司法解释有两条,稍一疏忽,便可出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26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所以,只能选C。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

  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

  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

  参考答案为:B

  本题与去年的一道单选题极为相似,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正因为如此,许多考生选了C。但是,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所以,本题只能选B。

  理论性问题的考查也比2002年增多。这里所说的理论性题目是指不能从刑诉法法条或者司法解释中直接找出答案的题目。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理论性题目通常出在证据的题目中。2002年涉及证据的题目为4道,2003年则占了8道(卷二中的51—53、59、60、63、65、68题)。这些题目仅凭法条和司法解释是很难选出答案的,必须具备一定的证据方面的理论知识才能选出答案。换句话说,考试必须掌握证据的相关性的概念、直接证据的概念、原始证据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才能解题。

  由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尚不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是刑事诉讼改革的热点问题。可以预计,证据部分今后仍将是司法考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值得考生认真地加以关注。

  三、重复试题增多

  同往年一样,2003年的考试中也出现了一些重复以往考题的情形。关于这一点大家在历年试题中可以看到,不再举例。

  针对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考试的题目并非不可预测。司法考试的范围、重点是可以掌握的。分析研究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考题的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有助于广大考生在今后的复习中少走弯路、提高复习效率。对于备考2004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复习刑诉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从刑事诉讼法试题的内容来看,2003年司法考试中刑诉法涉及的知识点与2002年基本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试大纲中的重点永远都是考试的重点。在法律作出较大的修改之前,是不会出现更多的重点的。许多考生总试图发现新的更多的重点,钻研许多偏题、怪题,结果一参加考试,发现所考的内容仍和往年接近。自己煞费苦心的准备基本都未考到。司法考试的最大难度在于,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数千个不同部门的法律条文。从刑事诉讼法的自身的特点和历年的考题来看,题目所考查的知识点几乎全部是对法律条文(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内容的直接考查,理论问题较少见。2003年的情况仍是如此。考生应当知道刑诉法是程序法,它规定的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方式、方法。考试的重点是如何操作它,即如何运用刑诉法。分析律考、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题型可以看出,考题中主要是操作性的,即如何运用刑诉法解决实际问题,并且大部分题目是对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法条的直接考查,这种类型的题目对法律条文的考查没有任何的拐弯和进一步引申,只要掌握条文就能选对答案,不需要考生根据基本理论知识对法条进行再一次运用。如果考生凭借自己的勤奋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法条(并非死记硬背,因为所有的选择题的答案均在选项中),即使理论水平有限,也能够得到大部分的分数,尤其是对于那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因为抓住了这些基本东西就能使自己理论功底差的缺陷得以弥补。所以,一定要对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全面了解。

  (二)从刑事诉讼法试题的难度来看,2003年司法考试中刑诉法试题的难度比2002年略有增加。难度的增加,一方面表现在对法律条文的考查比以前更具体、更细微,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处理好重点与全面的关系,不能只看重点,其他不管。2003年的有些题目虽然考查的知识点仍是很基本的东西,但由于涉及的法条(主要是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比较具体,有些考生平时根本就没注意,所以,答题时无从下手。从历年的考题可以看出高法的司法解释比高检的考得多一些。对于高检的司法解释重点应放在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方面的法条上。当然,也不能只顾全面,而忽略重点。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对此往往较难把握,需要注意。难度的增加的另一方面,要注意2003年考题考查理论性的题目有所增加这一特点,这将是今后命题的一个指导思想,目的是增加难度,提高所选拔出的人员的素质。对于刑诉法,还是要掌握证据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尤其要注意掌握通说。许多考生对2003年的个别参考答案有争议,笔者认为,对于法条上没有规定的所谓理论上的问题要以通说为准。

  (三)重复试题增多这一特点,要求考生要重视对往年真题的研究。除了刑诉法以外,刑法、民法等试题中都有重复试题。认真复习历年的真题除了能够引导我们正确把握复习方向和范围外,有时候还能够直接帮助我们得分。同时,适当地、科学地选择一些质量比较好的辅导书和练习题,有利于巩固复习过的知识,并有益于我们解析考题。要正确把握好司考教材、法条与练习题(真题)之间的关系。教材是对法规的阐释,通常是按照大纲,针对司法考试编写的,易于理解,相比之下,法规的系统性、逻辑性不如教材。但是,法规的内容比教材少而集中,是其优点。练习题(真题)则有助于理解、巩固所学知识并有助于提高考生应考能力。要注意复习的误区:有的考生说,看法条就够了;有的说看教材就够了。笔者认为在认真领会、理解教材的基础上再去看法条,或者将两者结合起来看,效果会好得多。注意:教材与法条的学习不是让你去死记硬背的,因为,35分的考题,答案就在选项中。

  关于练习题、模拟题以及历年考题(1996年以后)的作用。要注意,如果没有搞清楚基本理论,单做题是不行的。每章教材看完后,做一下分章练习,尤其是基础不好的同志。做题过程中,要思考为什么这样出题?为什么有的地方没出题?是否可以出?要出怎么出?如果学到你自己都可以出题的程度,那就没有考不过的。注意:单看教材、法条,不做题,会出现眼高手低的问题。所有你见过的题目,包括案例题,一定要亲自动手作一遍,做完后再对答案,就会发现自己差在什么地方了。分章练习做完后,要做综合练习、模拟题以及前几年的考题,如果做下来,结果很好,会使自己的自信心大增。结果不好,有利于你发现不足而加以克服。现在许多资料质量太差,所以,一定要自己找一下答案,特别是吃不准的。切记:单看教材和单做模拟题都不可取,要结合。

  总之,结合教材,勤查法条、勤作练习(含过往试题)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最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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