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质疑出错公务员考试组织者自我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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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11/29 13:40 燕赵都市报 | |||||||||
在近日举行的200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北京两考点发生了两桩怪事:由于所持准考证上的考点地址被发证部门填错,一些考生没能及时找到考场,错失了一门考试;而在另一考点,因为监考老师没有听到开考铃声,致使开考时间延迟,而事后又拒绝考生推迟考试结束时间的要求……(《新京报》11月28日) 对此,部分考生感到“很委屈”“相当不满”。北京市考试中心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
明明是考试组织者自身的错误,导致考生考试权益遭受损害,仅仅解释、安抚一下,不做任何实质性补偿就算完了?笔者以为,这种做法有违公正平等的基本考试规则。 很明显,任何考试如果要得到一个公正的考核、选拔结果,其规则秩序就必须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地针对所有考试活动的参与者的,无论是考生,还是考试管理者,都有平等遵守考场纪律、接受其规范的义务,违反者必须接受惩罚、利益受损者应当得到补偿。显然,考点地址被写错,开考时间被延误,都是管理者违反规则、给部分考生权益带来损害的行为,如果考试管理者拒绝为自己的错误向受害人做“任何弥补”,那么考试秩序的公正何在? 我们常常讲要强化管理严格考试秩序,但严格考纪不只是单向地针对考生的,考试组织者同样也要受到“严格”的约束,因为从根本上讲,无论考生作弊、还是管理者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出错,都是对考试规则的违反,有义务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在考试规则面前谁也没有豁免权。因此,管理部门违反规则于前,拒绝补偿于后,一声“请谅解”就企图自我免责,不管从哪方面讲都是说不过去的。(张贵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