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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重点:涉及合同的案例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4/12/03 12:30  名校之梦

  作者 名校之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咨询员dream0531

  1、甲向乙写信要把某物以某价出售给乙,乙在收到甲的信之前,也向甲发出了一封信,表示愿意同样的价格购买价的该货。事后,甲方后悔不愿出售该货,乙方则认为合同已成立,双方争执不下。问合同是否成立?

  2、甲在未经乙的同意下,主动为乙照料货物而使乙免受了损失,事后甲向乙索取报酬,乙拒绝。甲举证其主动为乙照料货物是在与乙联系不畅的情况下作出的,乙仍然拒付并声称他未请甲为其照料货物,依照英美法的合同理论,合同成立吗?

  3、甲欠乙10000美元,还期为10月1日。由于乙急需钱用,故答应甲:如果甲能早点还钱就减免甲500美元。于是甲在9月30还乙9500美元。问:甲乙双方的还款协议,符合英美法的对价要求吗?

  答案:

  1、不成立。甲信是项要约,要约必须在到达对方后方能生效,在甲信未到达前,乙方发出的信也是对甲方发出的要约,并非对甲要约的承诺,两个要约,没有承诺,故合同不成立。

  2、不成立。因为甲主动要为乙照料货物之时并未得到乙的付款允诺,故其行为是过去的对价,过去的对甲不是有效的对价,作为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原则的例外,甲对在联系不畅的紧急情况下所做出的过去的对价的行为,如果乙使后人科仍然是可以构成合法的对价的,然而事实上由于乙事后并未认可,因此不构成对价。

  3、符合。对价是不必等价的,甲的对价是早一天还钱。乙的对价是减少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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