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炉的《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相比去年,至少有四大变化。其中包括在考生电子档案中增加诚信记录,而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非诚信行为有损于他人及社会利益,因而通过设立“诚信档案”、“诚信记录”方式进行制裁并无不可,对非诚信行为能起一定的阻遏作用也是肯定的。但是,设立“诚信档案”、“诚信记录”的方式并不适合于中学阶段的学生。参加高考的学生即便已满18岁,已经
成年,但毕竟还是学生,尚处于求知与学习做人的时段。由于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出现一些非诚信行为比如考试舞弊等,绝对不应与社会上的欺诈等非诚信行为相提并论。
更重要的是,学生的非诚信行为是学习与成长过程中的错误,经过教育,犯错学生是能够有所认识并予以改正的。况且,中学生出现非诚信行为不能说与老师及学校教育不够无关,社会不良影响也起着一定作用。中学生的非诚信可以说是教育缺失与社会失范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学生也是受害者。所以,学生出现不诚信行为,教师、学校与社会也有责任,因而应当加大教育与帮助而非惩罚的力度。
还应当引起警惕的是,在高考考生档案中增加诚信记录,将会对学生的录取与前程产生直接的后果。考生档案既然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那么其中的非诚信记录对学生的升学及以后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就几乎是必然的。让一个学生在求知与受教育阶段犯下的一时之错成为其终生的污点,影响到他以后的前程,无疑是不近人情的。
教育部虽然做出了决定,但此事仍值得商榷,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学生权益的侵犯。
教育工作绝对不能成为简单的惩罚与报复,而只能是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作者:魏文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