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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学考试道路宽

http://www.sina.com.cn 2005/03/17 16:05  北京天利考试信息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给那些没有机会进普通高校学习的人,特别是广大青年提供 了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良好机会。自学考试参加对象与成人教育对象有不一致的方面,但主 要方面是一致的。自学考试不设门槛,没有入学考试,不受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原有 学历等限制,凡愿意参加的,都可以自由报考。国家规定的各专业相应课程考试全部通过后 ,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力文凭。

四、自学考试道路宽

  (一)自学考试报名办法

  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 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应考者根据开考的专业和每个专业的考试计划,选择自己的学习方向。国家提倡在职干部职 工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对口专业,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志愿报考。病残者应选 择适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报考。

  具体报名办法是:

  1首次报名的应考者,必须持居民(军人)身份证或工作证、户口簿到市教育考试院或自学 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交近半年内同一底版的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报考委 托开考的专业,到当地业务主管部门。

  2非首次报名的应考者,必须持IC卡准考证报名;未持有IC卡准考证的应考者,须持原准考证与近半年内同一底版的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到报名点办理IC卡准考证手续。

  3考生可分别报考高等教育专科、本科段各专业,也可同时报考高等教育同一专业的专科 和本科段,但毕业时必须先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才能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同时通过本、专科 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各类高校 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应考者,须持本人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报考规定条件允许的本科段专业。

  4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 专业考试,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的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办理课程免考的考生,必须取得 一科以上合格成绩。免考课程手续在报名期间办理。

  5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外省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办理转考手续;本省间转移地 区考试的考生,不再办理转考手续,可直接在应试地区报名、考试,但必须提前申请办理合 档手续,毕业登记期间不办理合档手续。

  6考生按专业分课程报考,每次考试最多可报考一个专业开考课程的四科。面向社会开考 专业的考生,报考本科者,每科次缴纳报名费5元、考务费12元;报考专科者,每科次缴纳 报名费5元、考务费10元。报考委托开考各专业(含本科、专科)的考生,每科次缴纳报名费5 元,考务费由委托开考部门按规定向省考试院支付。报考英语听说、论文答辩、毕业综合考试、课程设计等项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除各按一门课程缴纳报名费5元外,还需按规定向主考院校或专业指导学校缴纳实践环节考核费。

  7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必须分别由各市业务部门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 办公室集体报名。

  上述各项收费,缺考者一律不退。

  (二)考试办法

  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 法。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按照专 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 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 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考生参加自学考试时,常会见到或听到“委托考试”这个词,究竟什么是“委托考试”呢? 委托考试就是由北京市某一行业主管部门或机构委托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开考的 专业(其他省、市也有类似情况)。委托考试开考的专业具有较强的行业性,它主要是行业、 部门为达到对本行业职工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的目的,采用自学考试这一业余、灵活的 教育形式而出现的一种专业开考办法。至今,北京市自考办开考的委托专业已有法律、律师 、机电一体化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等20个专业。

  委托考试专业的设置不仅为委托方培养了大量专门人才,满足了行业内人员渴望提高自己专 业水平的需求,也促进了自学考试自身的快速发展。

  由于委托考试的目的是为委托方培养人才,专业本身带有较明显的行业特色,因此委托考试 专业设置大多面向部门和行业内部工作人员。但是随着社会对专门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委 托考试专业中的大多数专业已不限制考生的报名资格了,仅有护理、公安管理等特殊专业仍 只面向该行业内的工作人员,属于限报专业。

  委托考试的报名和社会助学工作由委托方负责;命题、阅卷、考试组织及考籍的管理等方面 工作均由北京市自考办负责。考试时间与自学考试其他专业的考试时间相同,均为每年的4 月和10月。

  考生在报名参加委托考试专业学习和考试时要到委托方指定的助学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三)全国统考课程、统考时间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每年都公布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有关事宜,并公布了 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 其他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由各省市自考组织部门发布。

  (四)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1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 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2)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3)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 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4)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5)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6)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2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省考委的组成, 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2)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 考学校;

  (3)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4)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5)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6)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 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2)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3)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4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 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 解决。

  (五)开考专业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 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2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2)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3)有专业考试计划;

  (4)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3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 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5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 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 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 试计划。

  (六)自考毕业生待遇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3)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 授予相应的学位。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 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 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 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 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 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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