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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

http://www.sina.com.cn 2005/03/23 17:27  北京天利考试信息网

  校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

  邮编:130024

  电话:0431-5098500

    传真:0431-5687511

  网址:http://zsb.nenu.edu.cn

  一般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200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北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二条  为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部2005年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招生对象、专业、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招生对象:参加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

第四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条  招生范围: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山东、河南、河北、重庆、北京、天津、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市、自治区。

第六条  招生要求:符合《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要求。高考外语为非英语的考生不宜报考经济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英语、英语(电子商务)、日语(电子商务)、俄语(电子商务)、中美合作项目等专业及方向。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口试应达到合格标准。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东北师范大学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不能低于该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专业录取时遵守总分由高到低和专业顺序由先至后的原则:一、二专业志愿级差5分,二、三专业志愿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满额为止;对于总分低于所报专业志愿要求,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软件工程、英语(电子商务)、日语(电子商务)、俄语(电子商务)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艺术类专业:音乐学、美术学、雕塑、艺术设计、舞蹈编导、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录取时,音乐学、美术学、雕塑、艺术设计、舞蹈编导等专业,考生成绩须达到我校确定文化课最低分数线(“3+大综合”、“3+小综合”的省区文科考生数学成绩30%计入总分;音乐学、美术学、雕塑、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须达到50分以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一、二专业志愿级差3分(专业分),二、三专业志愿级差2分(专业分)。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化课须达到本省区普通本科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数学成绩全部计入总分)由高到低录取。

第九条  体育教育专业:参加各省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按专业成绩录取招生计划数的70%,按文化课成绩录取招生计划数的30%

第十条  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我校按照国家审批项目,根据学校需求方向所考核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我校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考核预选合格的考生,高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填报相关专业志愿,我校予以在投档线下最多降低二十分录取,录取原则见本章程第七条。

第十三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五条  参加《高校招生》杂志社主办的“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获得优胜者的考生,高考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达到我校在该省同批投档线者,我校予以录取并满足其所报专业志愿。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采取多种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等信息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校址及联系方式:学校位于吉林省省会长春市

校本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      邮编:130024

净月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2555  邮编:130117

招生办公室电话:0431-5098500         传真:0431-5687511

                  http://zsb.nenu.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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