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培训局了解到,为适应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需要,从2005年起,解放军第二、三、四军医大学和艺术学院将招收培养《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确定的无军籍学员。学员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在校学习期间没有军籍,享受军队提供的相关待遇,毕业考核合格的学员,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并分配到军队单位工作。
招生录取在提前批次
据了解,军队院校无军籍学员的招生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招生计划预案由有关院校按规定拟定上报,正式计划由教育部、总政治部审批下达。
考生经政审、体检、面试合格,在提前批次录取,并实行入学批准书制度。具体招生录取工作,由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考生入校经复查合格后,承训院校与学员本人签订《军队院校无军籍学员入学协议书》。《协议书》由承训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报上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后使用。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全程淘汰
军校无军籍学员的教学计划,由承训院校根据学员培养目标拟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员的教学与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学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院校应在思想政治、科学文化、专业素质和军事技能等方面对学员进行全面培训与考核,参照条令、条例和院校规章制度,并适当考虑学员的特点实施管理。在校期间学员应该统一着装。学员入党、奖励、处分、优等生评选、奖学金设立等工作参照军队院校有关规定执行,其户籍管理按照承训院校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员在校期间,实行全程淘汰。学员淘汰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因为政治思想不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以及因为学员本人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或者拒不入伍被退学的,应该缴纳在军校学习期间全部生活补助费、服装费和学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并按照有关协议进行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学员退回和赔偿经费由承训院校收取,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者不适合在部队工作被淘汰的,可以不退还学习费用,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学员本人可向高考所在省份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协商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转入相关普通高校学习。
学员分配纳入军队院校毕业分配计划
军校无军籍学员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毕业当年6月份,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入伍时间统一从当年6月30日起算,同时注销户口,家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军属待遇。8年制医学教育学员,于第五学年结束时办理入伍提干手续。
军校无军籍学员毕业分配纳入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分配计划。毕业学员定职定级,参照军队院校同培训层次、同学制有军籍学员的规定执行。分配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不实行见习期。学员可以按规定报考军队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计划内硕士研究生,录取比例在当年毕业学员分配计划中明确。
学员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
承训院校的单位经费,仍然按照现行标准执行。招收的无军籍学员按照每人每年5300元的经费标准予以保障,由承训院校按照总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领取。其中,学员公务事业费1500元,由院校统一掌握使用,服装费500元,由院校组织拨发,生活补助费3300元,由院校按每人每月330元的标准逐月发放学生本人(寒暑假两个月不发)。经费标准将根据军队院校生活费、公务事业费标准调整情况,由总后勤部适时做出调整。学员军事训练所需的器械、弹药、装具等消耗性物资,由总部按规定下拨。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所在城市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他费用自理。(记者: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