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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言说的商业秘密(2)

http://www.sina.com.cn 2005/05/26 11:24  新闻晨报

20万元的违约金

  事实上,本案最终的结果是,新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违约金责任,因为,“好动”的小包又一次“人间蒸发”了。

  随着企业间技术竞争的加剧,“挖墙脚”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企业可能没有想到,
自己可能会因此对员工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一般是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包括以高薪聘请挖人才、以重金收买知悉秘密的人等。

  这里“挖人才”的目的是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是单纯的高薪聘请人才。

  因此企业挖人才可以,但如果“挖人才”的目的是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是单纯地高薪聘请人才,则是不允许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胜于规定。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就是财富的观念深入人心,各类科技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也在逐步加强,但往往停留在制度建设的表面。

  大部分的科技企业在招聘技术人员的时候,普遍都会签订一份“保密协议”,要求员工能忠实地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且也都不忘在企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写明相关内容,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就实践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关键在于缺少综合管理。

  对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应当是系统化的,包括保密协议的签订、劳动手册的编写、规章制度的建立、日常管理活动的实施,特别是对员工离职的程序管理。一般员工的离职手续主要是填写退工单和记载《劳动手册》,但科技职工的离职却不能如此简单处理。

  商业秘密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繁琐而专业的课题,涉及到企业管理的诸多领域,在此无法一一展开。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约定竞业限制和脱密处理来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即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

  所谓“脱密处理”,即指员工在离职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员工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必须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在此期限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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