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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广西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06/20 14:38  新浪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是广西师范学院,部标代码为10603。学院有明秀和长岗两个校区
,明秀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长岗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

  第三条 广西师范学院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五条 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以及学院的办学优势,经广西教育厅批准,制定2005年广西师范学院招生计划。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总额为3000人,另招60名民族预科生及10名体育预科生。

  第三章 录 取

  第六条 录取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八条 录取批次及分数线:体育类专业和艺术类在提前本科批录取,其它专业在本科第二批录取,执行广西和其他招生省份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九条 投档办法:体育、艺术类专业要求线上考生全部投档,其他专业在控制分数线上按招生计划数1:1.2投档。

  第十条 录取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直到录满为止。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没有分数级差限制。录取时原则上按考生志愿、分数、填报专业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进行外语复试。

  第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预科班和体育预科班的录取要求:

  (1)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的“老、少、边、山、穷”县(市)招收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

  (2)体育预科生的录取严格按标准执行,即考生必须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运动员资格且高中阶段在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文化成绩在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0分以内,年龄在20周岁以下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此外,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一般要求男性身高168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一般要求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学前教育专业、旅游管理专业不招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考生。

  第十四条 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名单一旦确定,由各省招生办通过电话信息咨询台或互联网等形式公布;我院将尽快给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收费及奖学金、贷学金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收费规定,收费标准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十九条 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等帮困政策及措施:

  1.学院设有师范专业奖学金和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

  2.学院设有助困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加南奖学金”、“孝廉奖学金”等。

  3.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规定的资助政策,学院尽最大努力给予帮助,努力使每个被录取的新生不会因家庭困难而失学。

  第五章 机 构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招生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有关招生监察工作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认真贯彻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录取过程中,将认真履行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章 咨 询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电话:0771-3903928

  学院监察室电话:0771-3908523

  2.学院网址:www.gxtc.edu.cn

  3.E-mail:zsb@gxtc.edu.cn

  4.广西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接待考生及家长的来访来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西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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