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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热点关注:择校费 到底是什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08/30 14:52  华夏时报

  一“择校生”因故被劝退学 已交择校费3万元成家长与学校争执焦点

  择校费 到底是什么费?

  家长来信:少退了一万元

  华夏时报:

  我是一名学生的家长,我的儿子樊X于2004年参加中考。在达到中招普高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由于填报志愿太高而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经过联系和协商,孩子以“择校生”的身份进入XX中学读高中,交择校费3万元。

  可是,孩子入学一学期之后,由于在遵守纪律和学习上有差距,学校以此为理由,劝孩子退学。

  于是,我们家长向学校提出退还2.5万元择校费用的要求。我们觉得这笔费用是为孩子能够享受XX中学的教育服务而交的,应该平均分布在高中三年的时间里。既然孩子只得到一学期的教育服务,那么应该退还2.5万元。

  可是,当时学校只同意退还1.5万元,考虑到:一是为了减少损失,二是还需要这钱再次安排就学,于是我们先拿回了学校同意退还的1.5万元。并于今年向XX法院提起上诉,要求XX中学退还剩余的1万元择校费用。

  但法院判决说:“原告要求退还择校费缺乏依据”(关于择校费的“三限政策”只说“限收3万”——记者注)、“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退还择校费1.5万元,原告法定代理人亦领取了该款,应该说双方就原告被被告劝退一事已经解决”。因此判我们败诉。

  学生家长 樊XX

  2005年8月15日

  校方:择校费是机会选择费

  被采访者:XX中学宋副校长

  宋副校长说,学生入学时,学校是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三限政策”的统一规定,收取3万元择校费的。3万元是一次性交齐的,交完后孩子也获得了入学的资格。虽然孩子可以入学,但学校也是有校规校纪要求的,孩子也必须遵守。在教育无果及和家长协调不下的情况下,才选择了劝学生退学。

  宋校长说,根据《北京市教育局颁发的北京市中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中,公办高中择校费单位为“/次.生”,费用为30000元, 学校认为择校费是一次性的消费,回报就是获得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并没有说“分摊到三年中去”,所以学校认为不该退还择校费。宋校长说,一审开庭时,法官已经采纳了这一理解。

  对于学校先前为何退还1.5万元择校费用的问题,宋校长说,是学校想息事宁人。其他学校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而别的学校一般都是一分不退的,家长吵几句折腾一下就算了。

  政府:择校费性质还没界定

  被采访者:北京市教委法规处何劲松处长

  家长认为,择校费是“教育服务费”,学校认为是“机会选择费”,那么对择校费有没有界定呢?何处长说,“三限政策”主要由教育部、发改委等7部委制定,在7部委下发的文件里,还没有关于择校费能不能退的规定。

  同时,由于择校费的性质也没有相关的明确界定,现在很难判定择校费该不该退。他建议,家长和学校进一步协商。

  何处长同时表示,北京市教委将就北京出现的择校费的有关情况做进一步调研,市教委有权力完善的先完善,不能解决的将向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反映,为“三限政策”将来新一步的调整提出建议。

  择校费的历程

  出现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择校费出现。但未能得到教育部门的承认,一直处于“地下”状态,被列为乱收费。

  禁止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予以治理。同时,不批驳也不承认高中择校行为。

  1997年,国家教委印发《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在1997年、1998年两年内解决‘择校生’问题,实现就近入学目标。”

  2000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从源头上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巩固和扩大治理‘择校生’问题和乱收费问题的成果”。

  高中择校“合法化”

  承认高中择校行为,但实行限制政策。2000年,北京市出台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即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原则。

  2003年5月,教育部会同国务院纠风办等6部门建立了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发《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中小学缴费必须全面实行“一费制”,实行“三限”政策。

  2004年,北京市教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新政策:分数(20分)和钱数(3万)限制没有变化,扩大了择校生人数的比例,从10%提高到20%。

  2005年,北京市首次把择校志愿统一纳入中考志愿填报,择校生将根据志愿按照分数高低,由计算机统一录取,同时,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仍然实行三限政策。

  律师:择校费的合法性 没有法律支持

  被采访者: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

  秦兵律师说,7部委以文件的形式,给择校费确定了一个身份,这个身份只是让公立学校收取择校费时可以不受政府的行政处罚。

  但7部委的文件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效力,公立学校收取择校费的合法性仍然缺少法律条文的支持。而公立学校作为政府的行政教育机构,必须遵循“政府机构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的原则,所以公立学校收择校费仍然不能被允许。

  法庭裁判时,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是公立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行为。“择校费该退”,秦兵的语气很坚决。

  从另一个层面分析,学校认为择校费只是机会选择费用,家长认为是教育服务费用,我们可以剖析两方争辩的焦点。

  如果作为机会选择费用,第一,公立学校面临着有没有提供机会选择权的质疑。因为公立学校是用国家经费来建设的,他们没有权利提供机会选择,也不能用这个选择机会换钱。第二,买方为一个选择的机会付费,是为了弥补卖方的成本,例如买保险和买彩票。

  可是公立学校的成本在哪里呢?他们的成本国家都已经通过税收、拨返学费的形式补偿了。

  所以,择校费还是该退。

  如果择校费作为教育服务费,显然应该按照某个比例分配在3年中,占用某一段,自然只需付某一部分费用,剩余的该退。

  教育专家:择校行为 需要契约约束

  被采访者: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21世纪发展教育研究院院长杨东平教授

  杨东平教授认为,择校费应该可以退。因为,择校费的确立,一直被称作是教育领域引入市场化机制,可以促进“教育产业化”。既然把择校当作市场行为,就应该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处理矛盾。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就是用金钱来购买教育服务产品,既然没有能够享受足够的服务,当然有权要求退款。

  同时,杨教授还很忧虑地表示,目前,关于择校费的纠纷越来越多。在教育消费中,家长和学生的权利没有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关于择校费能不能退,如何退,还是个空白。

  家长交完了择校费,实际上已经和学校形成契约关系,但没有签合同,遇到问题,却无法申诉。呼吁有关部门不仅应规定择校费的“三限标准”,还应该规定学校和家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给双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变更时提供解决问题的依据。

  杨教授希望:“完善教育消费制度,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一样保护家长和学生的权益。”(作者:丁华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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