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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真正的义务教育 从农民老冯的疑惑说起

http://www.sina.com.cn 2005/09/01 11:46  大众网-大众日报

  作者:文志传

  河北香河农民冯福才最近一筹莫展:上初中的儿子即将开学,学校要收取书费、杂费、微机费、试卷费、烤火费、住宿费等总共500多元。这笔钱对老冯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年年紧巴巴为孩子凑上学费用的老冯一直想不明白:“不是说免费吗?这义务教育是不是有点名不副实呀?”(8月31日《中国青年报》)

  什么叫“义务教育”?什么叫“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根本区别在哪里?“义务教育”的“义务”,究竟是谁的义务?这是实行义务教育应该明确回答而决不能回避的关键问题。现行的“义务教育”,其缺陷在于没有从根本上确立义务教育的性质,即义务教育应该是而且必须是免费教育。只有确立这一观念,才能明确政府、家庭以及社会的责任。

  从内涵看,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具有根本的区别。首先,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教育,即作为适龄儿童的公民,无一例外地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非义务教育则是非强制性的教育,即公民自愿接受的教育。其次,义务教育是免费教育,即不但学杂费免,连书本费也免,甚至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这是所以能够实施“强制性”的根本保证;而非义务教育则属于收费教育,因此只能由公民自愿接受,国家提倡并保证机会均等,但决不强制。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只有政府有权力实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教育,因此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的义务。

  非义务教育属于收费教育,而现行“义务教育”并未免除所有费用,其与非义务教育的区别,不过只是费用的少收与多收而已,性质上没有根本不同。因此,现行“义务教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不完整的义务教育,或者说是“准非义务教育”。

  有一种观点认为,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这是不完整的。公民固然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接受义务教育首先是公民的权利。毫无疑问,维护公民义务教育免费的这一权利,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在实行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如果拒绝接受义务教育,其家庭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在不能完全免费的环境中,公民如果因为包括经济负担沉重在内的各种原因而不能接受或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表明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其第一责任在于政府没有完全尽到责任。

  “强制性”和“完全免费”,乃是义务教育题中应有之义。明确了这一点,政府才能按照全体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的需要,不折不扣地提供教育经费。《义务教育法》正在修订,我以为首先应给义务教育正名,即法律应该明确,义务教育作为基本国策,是强制性的免费教育,政府应该不折不扣地支付所有费用,这是义务教育制度的核心。确立了这一观念,修订《义务教育法》许多焦点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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