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试法》起草完毕 制定过程岂能漠视民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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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9/05 11:24 红网 | |||||||||
填补我国一项法律空白的重要法律《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重庆市专家起草完毕,目前已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建议文稿已经发放到全国各个机关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机构,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2005年9月4日《新京报》报道) 考试作弊已成为公愤,而意在遏制考试作弊的《考试法》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是值得欣慰的事情。而关乎到考生切身利益的《考试法》,征求意见的范围只是全国各个
首先,我国每年参加各种考试的人达到3000万,为世界之最。按种类分,有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司法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等,种类繁多。所以说,考试作为一个选拔制度,已经深深的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牵涉到各个方面的利益,特别是重大的考试如高考,牵一人而动全家!可以说,在我们国家,没有几个人能够远离考试。正是因为考试具有广泛的和民众基础,因此《考试法》也应该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立法! 其次,立法是为了更好的为社会服务,因此《考试法》不仅是管理之法,更多的则是服务之法,为考试服务,为考生服务,因此考生及社会意见必不可少。从现实来看,《考试法》忽视考生和社会意见,将会让考生和普通百姓律产生陌生感和抵制感。比如专家立法如果管不住考试作弊,或者把考生普遍存在的作弊现象弄成违法现象,那么,对提高考生敬畏法律的意识,无益,甚至浪费法律的权威性!如此一来,就谈不上 “让民众树立法律信仰”,“把法律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等等了。而这样的话有关部门也将付出很高的管理成本,管理的效率也会非常低下! 第三,我们所倡导的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立法与民意之间信息畅通互动的社会。《考试法》也应该如此,汲取最广泛的民意。实际上这样一个过程,也是《考试法》普及和学习的一个过程,也是把考生权利和社会利益融入到法律的过程。这样以来,公众会增强对考试法的认同感,才会更自觉更主动的拥护《考试法》,遵守《考试法》,而不是消极、被迫地服从《考试法》,对《考试法》的普及也大有裨益! 一言以敝之,从《物权法》到《个人所得税法》,都是广泛征集社会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立法,因此也得到了民众的拥护和呼应。而这些事实表明,制定法律不仅需要专业人士和部门内的意见,普通民众的意见也必不可少。只有将社会个方面的意见收集起来,以民意为基础,才能制定真正行之有效的法律。因此,我认为,《考试法》也应像《物权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一样开门立法,广泛征集普通民众和考生的意见,把各方面的利益融入到《考试法》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