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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人状告被资助学生不读书 捐赠人的权利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5/09/06 09:53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甘冰

  澳门的陈劲草热心资助广西贫困女生周彤上学,一年多时间就寄来了1.2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陈劲草负责周彤上学的学费、生活费;而周彤不许退学,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大学本科,否则双倍返还资助金。

  然而,面对这份爱心,周彤备感压力,终于背着资助人离开了学校。陈劲草一纸诉状将周彤一家告上了法院。

  资助合同要求:必须考取大学本科

  周彤今年17岁,家住广西融水。周彤上小学五年级时,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母亲欧美燕只身来到南宁市打工。2003年初,欧美燕在打工中认识了周荣生,两人住到了一块。欧美燕随后把女儿也接到南宁,让她在江西中学上了高中。

  母亲每月的收入很不稳定,周彤随时面临辍学的危险。2003年11月,周彤在网上认识了在澳门生活的陈劲草。陈劲草了解到周彤的处境后,非常同情,并表示愿意资助她上学,直到大学毕业。

  不久,周彤真的收到了陈劲草的第一笔捐款200元。不过,陈劲草也提出,为了确保周彤努力学习,双方签一份协议有点约束比较好。周彤和母亲欧美燕也认为这个建议合情合理。

  2004年2月29日,陈劲草和周彤签订了一份资助合同,并请周彤的班主任当见证人。合同明确规定,周彤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大学本科取得学士学位,如果违反了合同将双倍返还资助的费用。

  陈劲草以此合同对周彤学习及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周彤经常到网吧去跟陈劲草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

  退学不告知 资助人要求双倍返还资助款

  陈劲草代理律师周海船告诉记者,周彤想转到南宁市其他中学,因为江西中学离家太远,一个月才能回家一次,可是转学需要一笔很高的赞助费。为此,2004年6月,陈劲草汇了7000元给周彤,用于转学。不久,周彤就告诉他,她已经转到南宁市28中读书。此后,陈劲草依旧每月按时给周彤汇生活费。

  但是,后来每次在网上遇到周彤时,陈劲草总感觉不对劲,每次询问周彤的学习情况时,她回答总是支支吾吾。

  2005年5月,陈劲草打电话到学校询问周彤的学习情况,学校告诉他根本没这个人,后来他得知,周彤已于2004年7月退学回家。

  陈劲草多次劝说周彤复学,并表示愿意继续资助她上学。但周彤拒绝了他的好心,并于2005年4月参加了工作。这令陈劲草大失所望。后来,他从别的渠道打听到,周彤并不是住在很简陋的出租屋里,她家住在南宁市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内,两房两厅很宽敞。此外,陈劲草怀疑,周彤母亲的男友周荣生去年9月正好患病,他以治病为由盗用了资助款项。

  陈劲草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将周彤、母亲欧美燕和周荣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周彤应双倍返还资助金共2.4万元。他在诉状中称,3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资助合同,严重伤害了他的爱心,伤害了社会的公义。

  周海船律师称,陈劲草打官司的目的不是为了拿回这笔爱心资助款,而是希望给周彤一些压力,让她能够重新回到高中继续学业。

  2005年7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拿别人的钱读书压力太大”

  记者来到周彤家时,周彤的母亲和周荣生准备外出找出租屋,欧美燕告诉记者,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子是由周荣生的战友无偿提供给他们居住的。她再三强调说,陈劲草是位难得的好人,是周彤不懂得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

  欧美燕说,她的女儿性格内向,不爱和陌生人打交道。在接受资助的同时,周彤心里感到压力越来越大,她怕自己到时候考不上大学本科辜负了陈劲草的期望;另外她还担心母亲,一想到自己在学校中住得好、吃得好,而家中母亲过着艰苦的生活就心里特别难受。

  后来,在陈劲草的帮助下,周彤转学到了南宁市28中读高二,当时正值暑假,同学们在学校参加补习班,周彤刚去了几天就感到难以适应,她认为自己的学习基础不是很好,和同学相比太差了,于是想重读高一,但她的这一想法遭到陈劲草的拒绝。

  由于学习跟不上,一时又很难适应新的环境,周彤在参加了几天的补习后退出了补习班。欧美燕告诉记者,准备开学时,男友周荣生患上了脑梗塞,家里面临断炊窘境。周彤倘若继续完成学业,会给本来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加上陈劲草对她的严格管教及考取本科的重担,让周彤乱了方寸,最后决定放弃学业外出打工,分担家里的负担。

  从28中退学后,周彤不敢将实情告诉陈劲草,她知道陈劲草对她寄予厚望,不想让陈劲草伤心,所以一直以28中学生的名义继续给陈劲草写信,欧美燕这样说。

  周荣生对于自己成为第三被告,感觉很冤枉。他说,从法律上来说,自己还不是周彤的继父,之所以成为第三被告,是因为就在周彤准备读高二那一年,他患中风住进了

医院,前后花了一万多元。陈劲草怀疑他给周彤转学的那7000元花在自己身上了。事实上,他从未动用过资助款中的一分钱,自己看病的钱是亲戚和过去的战友们共同承担的。

  至于7000元是怎么花掉的,欧美燕解释,两三千元用在了转学上,剩下的都用在了给女儿添置单车等生活用品上面。

  事后,周彤也曾经提出过更改合同,希望降低标准,让她读卫校或是大专,但陈劲草拒绝了,他认为,这与自己资助的初衷不符。

  “拿别人的钱念书压力太大,还是用自己的钱读书好。”目前,周彤已在南宁市一家公司找到了工作,她打算将打工赚来的钱还给陈劲草,也希望自己能供得起自己读卫校。

  目前此案正由法院审理当中。

  (文中周彤系化名)

  本报南宁9月5日电

  因为被资助人违反资助协议中途退学,资助人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发生在广西的这起资助纠纷引起我们的注意,不仅仅在于其罕见,更在于这起官司背后的普遍性问题和由此带来的思考:在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公益事业,扶危济贫、奉献爱心的今天,被资助者和社会该如何尊重并保障捐赠人的权利?捐赠人又该如何去监管自己所捐善款的流向?

  我们很多人都曾经为他人或是某一项公益事业捐赠过钱物,但是,多数人都是一捐了之,认为自己已经做了善事,并不去过问结果。就像每年春天去参加植树活动一样,种完之后就不再管那些树是否成活。而澳门的陈劲草则是一个认真,甚至有点较真儿的“植树者”,他不仅关注树的成长情况,还关心这棵树能否成材。

  其实,这种对被资助人情况和善款使用情况的关注,不只是出于一种负责的态度,更是捐赠善款的慈善者的权利。捐赠人拥有对自己所捐善款的知情权和干预权,即有权了解自己所捐的钱用到了什么地方,是怎么分配的;有权对所捐款项提出具体的使用意见。一般来说,很多善款都带有明确的指向性,比如只用于被资助者上学或看病,被资助人如果擅自把这些善款挪作他用,不只是对捐赠人爱心的亵渎,也是对捐赠人权利的侵犯。

  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专门的法律明确并保障捐赠人的这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当前,由于一些爱心人士对慈善机构缺乏足够的信任,担心善款会被挪用或截流,因此更愿意选择直接向一些个体捐款。但是,在捐赠人的权利尚没有得到全社会充分认识和保障的情况下,这种方式捐助的善款也未必能保证专用,捐赠人同样也难以监管善款的流向。前些年,四川农村被称为“东方红”的三姐妹大肆挥霍社会捐款一事就曾轰动全国,令很多为她们献出爱心的人愤怒不已。

  具体到广西这起资助纠纷,或许周彤确实背负着巨大的压力,有难言的苦衷,资助人要求她一定要考上大学本科的条件是否合理也值得商榷,但是,既然签署了资助协议,接受了捐赠就要尊重资助方的权利,最起码,在退学之后,应该如实告知对方,请对方停止资助。

  毕竟,我国的高中教育还不是义务教育,很多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的学子希望得到更好的教育。如果有人愿意出资支持这些有理想有资质的学生,可能就改变了穷孩子一生的走向,继而能改变贫困家庭的状况。这种雪中送炭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笔者认为,广西这起纠纷从法律角度来看,是非对错是比较明显的。而重要的是,受捐助的每一个同学应该清楚,自己其实代表了需要爱心的整个群体,如果对捐赠人不尊重不珍视,对自己的行为不加以道德约束,那么,自己将影响全社会对这个群体的关心和关爱。 (作者:李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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