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管理办法 |
---|
http://www.sina.com.cn 2005/09/30 17:24 新浪教育 |
一、 综述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迅猛发展。民办外语及培训学校发展尤为突出,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教学规模持续扩大,在外语教学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一直以来该领域的教学和培训缺乏规范,学校在师资培训、教材选用和教学管理上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为了促进全国民办外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整体外语教学水平,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根据八家民办外语培训学校的倡议(名单见后),决定成立民办外语教学及培训研究中心。 第一条本中心名称为民办外语教学及培训研究中心。 第二条本中心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一个非盈利性教学研究部门,由八家民办外语培训学校参与创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国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都可以报名参与中心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本中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致力于为全国各类民办外语教学及培训机构提供一个学术交流与互动的平台;通过师资培训和教学研讨等活动提高民办外语教学及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研发并推荐适合各级民办外语教学及培训机构需要的教材和课程;促进全国民办学校在外语教学领域的共同提高。 第四条办公地点: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二、 业务范围 本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 1、开展民办外语教学、教法的研究与交流; 2、研发、推荐适合民办外语及培训学校的教材和课程; 3、组织学术和教学交流会; 4、组织外语师资培训; 5、组织优秀教学论文的征集、评选和出版; 6、编辑和邮发内部教学交流简报,建立并维护非盈利性学术交流网站 三、参与方式 第一条本中心面向民办外语教学、培训的团体和个人开展各项学术和教学交流活动,聘请部分在民办外语教学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教师担任业余教研员,聘请部分在该领域及当地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办学规模的学校校长担任专家顾问。吸收从事民办外语教学的学校为团体成员或协办单位,吸收从事民办教育事业的个人为个人成员。 第二条参与条件及程序 业余教研员: 申请条件为:英语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外语教学工作10年以上,教学效果深受学生欢迎。参加由外研社举办的专业教师培训班,成绩合格。 审批程序为:由八家发起单位提名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论文及教案各一份,由中心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和协办单位评审通过,颁发聘用证书。 专家顾问: 申请条件:民办外语教学或培训领域的校长。学校办学规模1000人以上,管理严格,培训质量好,在当地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审批程序为:由八家发起单位提名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管理论文一份,由中心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和协办单位评审通过,颁发聘用证书。 团体成员:接受本管理办法,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经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办学许可证的合法民办教学机构。 审批程序为:由八家发起单位提名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管理论文一份,由中心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颁发证书。 个人成员:接受本管理办法,关心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参与民办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的个人。 中心协办单位:团体成员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成为中心协办单位,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在各地指定1-3个团体成员为中心协办单位。 (一)学校办学规模在1000人以上,在当地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办学三年以上且学校运行正常,发展健康; (三)愿意参与研究中心各项活动并按时交纳科研经费 为便于开展工作,倡议成立本研究中心的八家培训学校直接以协办单位的身份参与各项工作,负责本地区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三条愿意参与中心教研活动、成为中心成员的团体或个人须办理手续,并提交本单位办学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个人工作证等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供本单位或个人的简要介绍,作为研究中心的联系档案留存。办理手续的程序是: (一)填写申请表,提交参与中心教研活动、成为中心成员的相关复印件; (二)经中心讨论通过(协办单位还需中心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教育协会沟通后审议通过); (三)由中心发给成员证书。 第四条未经批准,所有参与者均不得擅自以研究中心的名义进行宣传、招生或其他活动。 第五条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的权利 1、对研究中心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优先获得各种教学研讨、师资培训信息; 3、优先参与研究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发表论文; 5、免费获赠中心的内部学术交流刊物、权威教学期刊《外语教学与研究》和《英语学习》; 6、在内部交流刊物和研究中心网站上进行教学交流; (二)成员的义务 1、按时交纳科研经费,经费暂定为:团体成员每年200元(其中协办单位每年100元),个人成员每年100元; 2、随时提供教学信息; 3、提供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4、成员必须诚信、务实。成员之间必须团结协作,不参与恶意竞争,不做任何有损于研究中心、外研社及中心其他成员或协办单位的事,不发表任何有损于研究中心、外研社及中心其他成员或协办单位的言论; 5、成员在参与中心事务后须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六条协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办单位的权利 协办单位在享有普通成员权利的同时,还拥有参与规划中心工作的议事权等多项权利: 1、直接参与中心在协办单位所属地区的各项组织工作; 2、在取得中心授权后组织各种形式的地区性教学交流活动; 3、优先获得外研社在各个地区的课程培训加盟和认证; 4、优先获得外研社各项全国外语比赛的地区主办方授权; 5、优先获得外研社为成员单位提供的师资培训 (二)协办单位的义务 协办单位在履行成员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协助中心与当地外语培训学校及个人联系,发展成员,并及时把学校信息反映给中心; 2、协助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经费缴纳:自2006年起成员须按时交纳科研经费。超过一年不交经费者被视为自动退出本研究中心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四、 中心结构、联系方式 第一条外研社民办外语教学及培训研究中心下设中心主任、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任命中心主任,聘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发起学校的校长直接聘任为专家顾问)。 第二条中心主任主管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和整体发展。中心办公室设在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和活动组织。专家委员会负责民办教育外语教学的研究、教材研发和论文评选。 第三条研究中心将征求各地方教育部门和民办协会的意见,发展协办单位参与中心的各项活动。为便于研究中心工作的开展,倡议成立本研究中心的八家培训学校将直接以协办单位的身份参与各项工作,负责本地区各项活动的开展。随着工作的开展,中心主任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协办单位的增补或改选。 第四条各地区协办单位任期两年,负责人必须保证对研究中心的工作尽心尽责并规范行为。如发生失职或渎职的现象,将由中心罢免。 五、资金来源 第五条资金来源: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社会捐助;科研经费 第六条资金用途:民办教育机构的外语教学研究;研究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日常工作;适用于民办教育机构的专项外语教材研发 六、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七条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批准,并经中心咨询各协办单位后审议决定;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所有;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经发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提交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 业务终止 第十条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撤销或整合部门,终止研究中心业务的权利。 中心组织结构 主 任:徐冀侠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副社长 副主任:李家真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综合英语事业部总经理 专家委员会: 陈 琳 何其莘 吴一安 蓝 纯 龚 燕 侯毅凌 张连仲 办 公 室: 安允涛 李晶 刘远晓 吉劲秋 曲妍 郑嫒嫒 李智勇 王建择 白志勇 办公地点: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大厦配楼3202房间(100089) 联系电话:(010)88810655;88817496;88817541 传 真:(010)88810655 协办单位(中心发起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翰文培训学校; 北京市朝阳区成大培训学校 岳阳市外国语进修学校; 内蒙古包头市培训学校 郑州睿源外语学校; 张家口市宣化桑文英语学校 四川绵阳市王氏外语学校; 南昌卓越英语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