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时评:代课教师超低工资背离社会法治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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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11/04 17:57 新浪教育 | |||||||||
甘肃省渭源县县委副书记李迎新经过调研写下了《渭源县代课教师状况调研》,这份调研报告指出,渭源县有600余名乡村代课教师每月仅拿着40元到80元不等的工资,每月拿40元工资的又占了代课教师的70%,部分代课教师这样的工资已拿了20年。(11月3日《南方周末》) 据报道,他们中间有一大批人是教学中的骨干,正是他们支撑着贫困地区的基础教
代课教师即计划经济时代的民办教师,这是两种户籍制度的产物。当时为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又没有那么多的经费和吃商品粮的指标,于是,在农村聘了一些半农半教的教师,简称“民办教师”。这些教师一方面在生产队里拿工分(一般都按整劳力拿工分,有的还略高一些),一方面由县教育局发一点补贴,分8元、10元、12元不等。虽然各生产队分值不同,但一般说来民办教师的收入每月也在40元左右。那时大学毕业公办教师每月工资是50多元,中师毕业生是40多元。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收入差距不大。 当时,有的生产队分值高,队里分农产品价格低,民办教师的实际收入还有比公办教师高的。因此,那时也常有由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指标,还有人不愿意转呢。应该说那时民办教师为教育作出的贡献,与他们获得的报酬是相当的。不过那时人们很少议论报酬,更多谈奉献。但实际上,经济杠杆也在起作用,民办教师工作比较安心,有了缺员,争相替补的大有人在。民办教师的安心,也使得当地的基础教育有了一定的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实行了市场经济,按劳取酬的原则已经写入了《宪法》。劳动后收取相应的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认为,西部出现的代课教师贡献与报酬严重失衡的现象,不管有什么样的历史原因和现实的理由,都涉嫌违反我们的现行法律。 国家制定了《劳动法》,并把“工资”列为其中的一章。《劳动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每个省市自定工资最低标准。那么,代课教师月“工资”是否符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呢?另外,《劳动法》中明确指出,工资水平要考虑到“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等,那么这些代课教师的收入符合上述的三条规定吗? 报道中也指出,光凭这点收入,代课教师绝对养活不了自己,年轻的找不到对象,有儿女的难以供给衣食。特别荒诞的是,多次获得优秀教师称号的李建新的一对儿女上中学的年学费共达3000元,而他一个月的80元工资即使不吃不喝,一年也只能攒960元。报道中提到代课教师最怕发工资,当地公办教师如有20年教龄的,每月收入在1200元以上。做一样的工作自己只能拿人家的一个零头,两者相差二三十倍。这已经违反《劳动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 西部代课教师的低收入,从经济上说是对他们创造性劳动的剥夺。我们不能满足于对他们奉献精神的颂扬,应该从法律高度认识这个问题,并把欠他们的那份收入还给他们。 我们正在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正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西部开发的工作也在进行当中。一个基本常识是,一个地区的发展,教育是基础性的事业,没有因教育而对人的素质的提高,难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所以,当我们面对一群经济拮据的代课教师时,国家应该考虑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提高他们的待遇,让他们安心于教育事业。如此,他们的报酬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利益问题,而是事关国家的未来,不可等闲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