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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如何维权:学生打工不算劳动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2日 12:0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相关报道整理

  解析一学生实习打工不算“劳动者”

  陈贵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从目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学生实习还是勤工俭学,均无法可依,的确存在着身份上的尴尬,不能依法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实习,是学生为了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证某些理论而在外进行实践的形式。而勤工俭学则以赚钱为主,解决生活中必要资源缺乏的问题。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3个方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身份。

  因此,由于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

  解析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

  张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法律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第二,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外,还要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第三,劳动主体的权利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无其他法定权利。

  第四,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出现争议时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第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确定,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用劳务合同来确定,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外,也可以是口头的。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有较大的自由,国家行政不予干预。而国家对劳动关系经常以强制性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

  由于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这使得学生实习、打工时在诸如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一旦在实习、打工中发生纠纷,往往因为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给维权、执法部门查处带来一定难度。另外,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数额要高,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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