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三实习打工受伤需诉诸法律
项林(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学生实习、打工虽然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维权只能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从程序上来说,人身损害赔偿不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而要比工伤赔偿简便得多。
作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一般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生是经学校组织在实习单位受到伤害,则应依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如果学生未经学校组织是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实习、打工,双方则形成雇佣关系,根据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在赔偿项目上,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除误工费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均属赔偿范围。
解析四完善法律应提上议事日程
卢国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造成大学生实习、打工权益无法保障以及维权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法律存在空白,不仅《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就连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涉及,不仅使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得不到法律支持,就连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打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争议,一旦发生问题,就面临着赔偿责任不明、企业学校推诿、自身权益很难保障的困境。
大学生勤工俭学是一笔对社会有益的巨大资源,而且随着我国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学生在校期间打零工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企业使用在校实习生、暑期学生工顶岗工作,可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都会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在这一趋势下,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已刻不容缓。
对此,我认为:首先,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学生在实习、打工中的身份以及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对学生、学校和用人单位都是一种保护。
其次,签订实习、打工协议。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应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协议,考察实习单位提供的具体岗位,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派出老师经常到实习单位考察和管理学生的实习状况,不能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推到实习单位头上。学生利用假期勤工助学时,尽量联系学校的勤工俭学部,或者由校团委出面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用工协议。在自行联系打工单位时,应当认真审查雇主资质、资信情况,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劳务合同。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或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并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凭据,如工资条、工作服、报销单据等,未雨绸缪。
再次,推出社会实践保险。建议由保险公司推出一种“大学生社会实践险”,然后由学校、用人单位统一为实习、打工的学生购买。这样,一旦学生在实习、打工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就可以由保险公司保障学生的权益,也能够减轻学校、用人单位的风险,学生的权益也能得到相应的保障。
企业使用在校实习生、暑期学生工顶岗工作,可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都会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在这一趋势下,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