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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 13:41   长江日报

  《通知》要求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力度,将现行政策确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按原规定享受“4555”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社会保险援助政策未到期的,各地可于2008年年底前,一次性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对象,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具体范围各城市可自行确定。

  《通知》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

  为鼓励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就业的倍增效应,在国家文件基础上,《通知》提出创业带就业目标,未来4年内,每年扶持5万名城乡劳动者和回归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左右。

  《通知》要求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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