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向社会公布《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其中,“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规定引起热议。(本报10月19日15版)
本来,有偿家教是教师与学生(家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合作关系,通过“有偿”的杠杆作用,让学生额外得到教育,让教师课余得到补偿,互惠互利,因此,有偿家教原本是无罪的。为何引起全社会的不满,以致人人喊打呢?主要原因在一些教师身上,这些教师完全背离了基本的职业道德:有的在课堂上应该讲的内容不讲,留到补课时再讲;有的给不参加有偿补课的同学穿小鞋,等等。有偿家教正在不断败坏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影响着公众对教育的满意度。正是基于上述判断,笔者认为,立法禁止有偿家教并非明智之举。教师们可能会采用各种手段与禁令 “躲猫猫”,急于让孩子“比学赶超”的家长们也会明里暗里抵制。一旦立了法,将会面临“法不责众”的尴尬。相比山东“一棍子打死”的做法,浙江“有条件放开”显得既谨慎又开明。
笔者认为,用绩效考核规范有偿家教,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将不参与有偿家教,作为衡量师德的一个重要标准,与绩效考核挂钩,而参与有偿家教的,相应扣罚绩效工资。如此施为,一方面可以缓解矛盾,另一方面也给教师们一种自由选择,还鼓励了恪尽职守,注重课堂教学的良好师德。希望以此来进行有效引导,慢慢将有偿家教引入正道。
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