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教育时评:迷失在“有偿”之中的“家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6日 09:37   青海日报

  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并给出了可以解聘的处罚规定。在此前浙江省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进行的立法调研中,一些意见认为“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规定中“组织”的概念也用得模糊,留了个“小口子”。

  之前有山东的禁止,现有浙江的适度开口子,“堵”“疏”之争鏖战正烈。笔者看到,在众多讨论中,具备市场意义的“有偿”被仔细地剖析,而关乎于心的“教育”则沦为功利目的的附庸。支持者认为,很多职业可兼职捞外水,教师为什么不能?更有引经据典者称“当年鲁迅兼得,我为何兼不得”?

  若纯粹就生意谈生意,那么有不有偿,只是教学环节的小毛病。教师付出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天经地义,这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生意”公平或不公平的焦点在于:本来家长为子女交100元钱,便可将某教师一门功课的授课内容在规定教学时间内“购买”完,现在却被这位有生意头脑的教师“截留”部分货物不交,让家长在课时外再付100元,才算生意圆满成交;或者,课时内容是上完了,这位想找外水的教师会“买一送一”,忽悠家长购买“赠品”,在买卖双方知情权、话语权不对等的情形下,家长缺乏足够的自信与教师博弈,无力反抗,只能缴械,孩子在教师手里,教师说啥都是对的,“生意”也便有了一定程度的“强买强卖”味道。

  从教育产业化开始的那一天,这样的生意便必然存在了,只是,由于多数教师职业道德与良心尚存,有偿家教才不至于一下子严重失控,随后是慢慢地被一些从事社会办学的其他人或机构所刺激,愤愤不平其抢了这一块市场蛋糕,才渐演渐烈,并且有教师与社会办学机构联手做成“买卖”的怪相——教师管组织,社会办学机构管教学,大家或三七、或四六、或五五分成。于是,在貌似重视孩子未来的美丽借口下,将学生所有的时间填满,将家长有限的收入掏空。

  目前,对有偿家教的“疏”也好“堵”也罢,都只是头痛医头的锯箭疗法。与高考接轨的教育体制不改,灌输应试的知识培育模式不改,则任何希图一劳永逸解决有偿教育问题的“禁令”或“适度开口子”,都将收效甚微,打压不了将有偿补课当作致富之源的谋利念头。(作者:杨光志)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Powered By Google

更多关于 教育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