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
11月8日,北京大学招生办称,将在京津渝等13省份实行“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凭着中学校长的一纸推荐信便可获得北大招生面试资格。目前该程序已经走向获得资质学校公示的阶段,这意味着,“中学校长推荐制”开始接受现实的考验。
“校长推荐制”在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坊间的高度关注,历经种种不平等待遇的国民,关注此事的焦点集中在“担忧北大能否保证录取公平、防止暗箱操作”和存在着“校长推荐打开了特权生、关系生进入高校的便利之门”的隐患之上。不可否认的是,国民的担忧是合乎常理的,但我想指出的是,我们应该以宏观的教育改革层面上,或者说正面去思考北大自主招生“中学校长推荐制”的意义。
被誉为高校自主办学之自主招生制度,跌跌撞撞刚刚走过6个春秋,而开宗明义将“自主招生是高校权利”的《高等教育法》颁布已近11周年。《高等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规定,高校依法自主办学。依什么法,是宪法和法律。也就是说,本来应该在上世纪可以开始的自主招生延迟了四年才试行,十年后才有了一点眉目。行事未免过于谨慎而延误了多少优秀学子的前程。从法律的层面上,高校应该赶紧自主办学,自主招生,给高校自主办学设限的行为都是违背法律,违背宪法的行为。
若每一间高校都能够自主招生和独立办学,由于竞争的充分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每一间高校都会“爱护自己的羽毛”,发挥自己的优势,形成高校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前提,就是每所高校均能够自己颁发证书,而不是由教育部设定统一的“秤砣”衡量每个人的素质。
因此,我们不必对北大“中学校长推荐制”过于惊慌,担忧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必要的公众监督体系和透明的运行机制来解决,关键的是,高校自主办学之路要继续走下去,教育改革之路要加快步伐走下去。 (作者为本报专家顾问团成员、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