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许 卉) 记者日前从教育部获悉,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明确了相关资助政策,国家将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资助。
根据《办法》,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微博]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办法》指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据了解,补助政策涉及的高校包括所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办法》还指出,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据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