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作品被母校外传到底是不是侵权

2017年05月26日 10:34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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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0日,四川传媒学院校庆日,毕业三年的电影导演朱航与母校的版权纠纷,首次“公开化”。今年5月初,朱航的毕业作品——影片《翩翩起舞的姑娘》,被四川传媒学院以“学生优秀作品”的名义结集刻录,并公开发行。而在此之前,该片已获得公映许可证,将于今年下半年上映。5月20日晚,该校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回应称,“目前事件尚在调查阶段”,学校会“尊重法律,绝不回避问题”,若因此事对学校产生不法侵害,校方“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5月23日《新京报》)

  在这一纠纷案件中,学生朱航认为,作品的版权属于自己,学校未经同意就单方面将作品商业化,属于侵权。本案争论的焦点围绕学生作品版权的归属问题展开。

  想判断校方是否侵权,就要先厘清学生作品的版权是归学生本人所有,还是学生与学校共有。后者的情况在实际中可以有,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如学校参与了学生的作品创作并对作品承担责任;或者学校与学生属于雇佣关系,则学校对学生作品有优先使用权;抑或是学生与学校签订了作品授权书。但在该案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况,作为作品的实际创作者,朱航对学校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并标价出售提出质疑,也就拥有了法律依据。

  当然,关于作品创作的问题,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老师和学校对学生作品参与了指导,提供了意见和建议,付出了极大心血,这为涉事学校“无偿”使用学生作品增添了底气。但学校如果只是纯粹拿情理来说事而忽视法律,就是徒增“无力感”罢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由此看来,老师和学校的“心血”,与版权归属其实并没有什么关系。

  在很多情况下,没有版权的学校并非对学生作品没有任何权利。在作者授权下,学校对学生作品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将作品以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和交流为目的,进行公益性模式的运作也没有问题。但在本案中,学校将学生作品单方面公开发行,进行了商业化的运作,并从中谋利。学校既没有版权,又没有经过学生授权,说其侵权就合乎法理,又顺情理。

  这一版权纠纷案的 “公开化”掀起舆论的波澜,其最主要原因是该案引发了公众特别是学生对于个人作品与高校之间版权界定的关注与探讨。本案中,学生对于维护个人作品版权向一些刻板思维的现实提出质疑和挑战,同时也能引起相关学校在这方面的反思,这是应该看到的积极方面。

  我们先不必过于在意其最终结果如何,毕竟,其本身的出现就是对学生作品版权保护的一种声援,也能助力学生作品与高校之间的版权界定在实际中逐渐厘清,这便是此案例的现实意义之所在。(王 彬 作者系浙江传媒学院传播学专业本科生)

  原标题:学生作品被母校外传,到底是不是侵权?

  责任编辑:黄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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