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生活》节目2001年6月4日20:00播出。
现在,大多数老百姓都习惯把钱存在银行里,一方面是为了安全,另一方面是考虑将来有一天能把钱用在刀刃上。目前,银行开办了许多代办业务,老百姓和银行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多了,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这些差错有时是储户的责任,有时候是银行的。可是我们发现,出现差错以后,处理起来,老百姓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就不太对等了。
(二)
宋小姐是北京中关村一家电脑公司的老板。前不久,公司的工作人员外出进货时,不慎将一张近两万块钱的转账支票丢失了。由于支票上没有注明入户单位,很容易被盗用。于是,宋当天就赶到了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没想到,银行却拒绝办理,并解释说:“我们必须根据法院通知才能挂失,我们没有这种权利。”
宋小姐得知,银行经常碰到类似情况,给银行业务增加了很大的麻烦。宋问有没有补救的办法,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必须去法院。宋到法院了解到,按照<<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票丢失后要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不仅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而且还要履行立案的各种手续,同时要交纳100块钱的立案费,600块钱的公告费。法院大概在两天以后,开一个拒付通知单,失主拿着通知单给银行。这时,银行就可以拒付这笔款了。
那张丢失的支票有效期是两天,办理公示催告除了手续烦琐外,仅法院调查就需要两天。到那时,丢失的支票也就自行作废了。所以宋小姐觉得,花那么多钱办理公示催告手续,有些得不偿失,只有等待奇迹的出现。宋小姐说,“这两天,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往银行打电话,询问银行那笔钱拨走没拨走,没有任何办法,有种坐以待毙的感觉。”
记者随后又问了几家银行,发现支票丢失后,都无法事先办理止付手续,必须要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才行。
银行工作人员强调:支票丢了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其它银行也一样,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
记者从银行有关主管部门了解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支票丢失后,可以由失票人通知银行挂失止付;失票人在通知挂失止付的第二天起3日之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这说明丢失支票后应当首先到银行办理挂失,然后才到法院办手续。银行工作人员的回答和这个规定有着明显的出入。
如果不能及时在银行办理止付手续,客户的钱被划走了怎么办呢?银行工作人员称,没办法。因为如果填的支票没什么毛病,按银行结算制度规定不能随便拒付。
两天后,虽然宋小姐公司丢失支票上的钱并没被划走,可她觉得银行应当多站在客户的利益来考虑,为储户着想,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为顾客提供方便的服务。
观点: 1.为什么要规定这么麻烦的挂失手续,利弊何在?
2、律师谈法律法规应当趋于完善。
3.消协谈《立法法》的原则,立法不能只保护某一行业的利益,应当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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