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向往高薪偷渡出国 淘金梦破灭被迫卖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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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3/17 15:34 新桂网-南国早报 |
好人相助 逃出淫窝 这些姑娘发现误入淫窟,后悔之余都想逃出来。这期间,阮秋红和尤青青幸运地遇上了一位好心人。 2003年1月初的一天,阮秋红和尤青青愁苦的神情引起马来西亚华人郑先生的注意。郑先生非常同情她们,决定赞助她们脱离苦海。他东拼西凑了2万元马来西亚币,把阮秋红和尤青青赎了出来。 2003年8月13日,阮秋红和尤青青在郑先生的资助下,乘飞机回到了日思夜想的祖国。 继阮秋红和尤青青之后,有两名勇敢的姑娘靠自己的力量逃出淫窟。胡琳、郭茜自从被迫卖淫之后,一直寻求逃跑的机会。有一天,她们在两名男子的监视下上街买东西时,趁机向店主求救,店主偷偷给她们画了一张标有“马来西亚华人公会”的图纸,胡琳和郭茜把图藏在身上。 2004年1月31日凌晨,胡琳、郭茜两人偷偷顺着窗口从铁管滑到地面,跑到大街上,拦住一辆出租车,司机看了她们的地图后,将她们送到“马来西亚华人公会”。公会的公众服务及投诉部主任张天赐接待了她们,两位姑娘靠智慧和勇气成功逃出淫窟,在华人公会的帮助下返回祖国。 回国报案 蛇头落网 国内,警方接到姑娘们的报案后,马上展开侦破工作。2004年1月19日,刘小琼在南宁市落入法网。 2005年3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跨国组织卖淫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至2004年1月间,被告人刘小琼以到马来西亚做服务员及做三陪小姐为名,自己及通过被告人曾艳、欧丹妮、黄秀群、黄坚介绍,将多名妇女组织到马来西亚的色情场所,采用人身控制的方法进行组织卖淫活动。此外,被告人刘小琼还于2003年2月8日非法提供他人护照给李某使用,准备将李某偷带出国境前往马来西亚,后李某在通关检查时被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琼目无国法,组织妇女到马来西亚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还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曾艳、欧丹妮、黄秀群、黄坚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依法判决刘小琼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曾艳、欧丹妮、黄秀群、黄坚3-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注:文中受害者均为化名)(记者 覃炳陆 通讯员 晨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