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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有公务员法又何须出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0日 11:51   东南新闻网

  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拟出新规,根据规定内容,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中新网上海9月9日电)

  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手中握有能量极大

  的公权力。理论上,公权力本该成为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忠诚捍卫者。但由于公权力操作不规范,造成了一些握有公权者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横行霸道欺压百姓。加上执法不严和执法腐败,相关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公务员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违法成本极低。而在利益面前道德自律又过于卑微,于是手中握有公权者往往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损害人民利益。由此可见,问题不在于执法无据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对公务员的奖惩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然而,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造成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对公务员的管理软弱无力,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时有发生。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我们缺少约束公务员的法律法规,不在于要出台多少个内容相同的管理新规。而是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厉惩处违反公务员法的各种行为,提高公务员违法成本,从而对公务员起到威慑遏制的作用。

  事实上,针对公务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在公务员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上海市这个即将出台的新规并无太多的新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于违反该款规定者,“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公务员法又何须新规。只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就能够得到有效遏制,没有必要再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其实,上海的这个新规反映出来的正是“红头文件比法律更有效,领导讲话比规章更重要”的现状,这是多年来我国在建设法制社会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惕。(孙显炬)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公务员频道 公务员论坛 公务员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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