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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3)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0日 11:20   新浪教育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市以下各级机关其他职位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的比例见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考公告。

  体能测评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八、面试

  面试前一天,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级招录机关在规定的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09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省级招录机关将在该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市以下各级机关的资格复审时间、要求及递补方式,见各地招考公告。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

  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除省属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外)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省属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1.5的比例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市以下各级机关参加体检、考察人员的比例见各地公告。

  十、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执行。

  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报考人员体检的相关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一、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除省属公安、林业、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外)的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报考省属公安、林业、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放弃体检的,不予递补;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或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报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确定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市以下各级机关的递补规定,见当地的招考公告。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上述情况,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不再递补,市以下各级机关是否递补,见各地招考公告。

  十二、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特别提醒考生需要注意的是:2010年,省级机关按职位招考公务员,不再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不实行双向选择,不保留录用资格。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3. 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限2009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报考,不能按上述时间要求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能报考。

  4. 截止到2009年11月28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不限)。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5.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0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6. 报考人员必须在2009年11月28日—12月4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7. 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8. 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 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09年12月20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29),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10.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报名。面向少数民族招考的职位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11.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12.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13.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4.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9942(各市政策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附:招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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