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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4日 16:03   新浪教育

  新浪教育讯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及《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全文。

视频:公务员考试严重作弊者将被终身禁考 媒体来源:广东卫视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号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告 知 书

    考生(身份证号                     ):

  你在参加                    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在      环节有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    条(第    项)的规定,给予      处理。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11月9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部长令,公布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机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负责人: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考试是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公务员录用考试规模不断扩大,全国每年约考试录用10万余名公务员,有近500万人参加考试。报考对象从以应届高校毕业生为主扩大到社会各类人员,随着报考人员身份的日益复杂,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日趋频繁,考试的环境日趋复杂,违纪违规行为特别是有组织作弊行为日趋增多。2006年至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发现了1605例违纪违规行为。其中,2009年中央机关招考即发现了935例。为严厉打击考试作弊,有必要出台政策法规对这些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制定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维护广大考生的权益;二是为中央和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公务员考试机构对录用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做出处理提供依据;三是在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营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良好氛围,不断减少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办法》的起草过程?

  负责人:《办法》是依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2005年,有关部门就开始了《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分析了解各地相关工作措施,参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多项部门规章的基础上,于 2007年形成《办法》初稿。之后,就《办法》初稿征求了各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中央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有关法律专家意见,期间还专门听取了部分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的意见。经多次研究修改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先后经国家公务员局局务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2009年10月20日中组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了《办法》。

  记者:《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办法》总结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实践经验,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共20条。第一至四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职责权限作了规定。第五至十条分别对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中的违纪违规情形及处理作了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分别对事后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第十三条对当场处理和事后处理事宜作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建立全国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第十五条对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作了规定。第十六条为救济条款。第十七至二十条为附则性条款。另外,《办法》还附带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

  记者:《办法》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做了认定,都有哪几种处理方式,是否有法律救济渠道?

  负责人:《办法》对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每个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做出了规定,并按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三个层次的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或者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办法》为报考者提供了专门的法律救济渠道,规定: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记者:你们将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办法》得到落实?

  负责人:我们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确保执行好《办法》。第一,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办法》的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做出处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第二,我们正在加紧建立全国范围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信息库,力争做到使在任何一次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违规的考生受罚期间都不能参加任何公务员录用考试,确保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严肃性。第三,我们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氛围,让全社会共同维护和监督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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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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