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中深层次的原因都是多年矛盾蓄积而致。瓮安、石首等几起事件无不是由群众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对群众的感情冷淡麻木、滥用警力激化矛盾等造成的。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略了应有的服务职能。一些矛盾原本可以得到很好解决,只是因为对“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熟视无睹,或者从一开始就站在了民众的对立面,才激起了民愤。
政府失去公信力,新闻媒体声音单一乃至失声时,民众必然“不明真相”。所以,在指出群众不明真相的同时,必须指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的责任方是掌握“知情权”和“信息发布权”的当地政府。封锁任何不利于自己的消息的做法,已经被证明无效。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及时发布真实信息,既是政府依法行政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防止事态恶化的技术性措施。
群体性事件事态平息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一是要甄别合法与违法。对守法者的权益要依法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要依法补偿,而对侵权和违约的违法者要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严加惩处。二是兑现承诺。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使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取信于民,防止死灰复燃。三是及时公布事件真相和处置情况,决不能为推卸责任而隐瞒事实真相,以免激起众怒,导致谣言满天飞,造成不良影响。四是坚持回访。问题解决后,要及时到群众中了解情况,摸清相关群体的思想动向,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早做好工作。五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从中探求具有规律性的东西,以避免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说是长期忽视安全生产、长期漠视百姓利益、长期放任污染的恶果。应落实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当一个地区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重大污染事件时,对当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环境影响”一票否决。运用考核结果,引导各级党政干部树立和实践科学发展观。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内重大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落实具体责任人,逐级抓落实。二是建立重大污染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发现或收悉污染事件信息后,所在地相关单位要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核实,一旦确认,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局领导,立即开展调查,并采以应急措施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同时对污染事件发生地点、类型、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已采取的措施向上级报告。对瞒报、漏报、迟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污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三是建立重大污染事件值班制度。重大污染事件发生期间,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传递的畅通。
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控制其危害,需要标本兼治。要治本就要认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在于社会转型期的人民内部矛盾。
当前,我国正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封闭半封闭型的传统社会向开放型的现代社会转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这样一个利益格局剧烈碰撞、调整的历当前,我国正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封闭半封闭型的传统社会向开放型的现代社会转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这样一个利益格局剧烈碰撞、调整的历史变迁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有的还会日益突出起来,这是新时期的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政治课题。”
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一是利益相关性凸显,二是群体性矛盾增多。社会转型期不少利益矛盾都是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因此,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就不单单是个体性利益矛盾,而是群体性利益矛盾,这种群体性利益矛盾,往往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如企业破产、职工社会保障、农民负担过重、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纠纷等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极易出现一人闹事、连锁反应的现象,酿成群体性事件。三是矛盾对抗性增强,四是党群、干群矛盾突出,五是处理的难度增大。
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既有经济、政治根源,又有干部和群众思想认识、心理心态的根源。要从根本上消除群体事件发生的根源,必须切准病脉,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首先,坚持改革、推进发展,夯实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经济基础。其次,提高政府汲取能力,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第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群体实际困难。第四,建立不良情绪的宣泄机制和人民内部矛盾的预警防范机制,变疏为导,为社会减压。第五,不懈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保证权力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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