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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青年考公务员因少年时污点被拒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3日 11:08   京华时报

  山东临沂青年黄廷伟在报考当地公安机关公务员时笔试、面试过关,但在政审阶段被查出在15岁考中专时冒用他人学籍,其录用资格随即被取消。黄廷伟将临沂市人事局、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其录用资格。最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黄廷伟的诉讼请求。

  ■事件

  冒名考学毁了公务员梦

  32岁的黄廷伟现在临沂市兰山区工作,属于事业编制。黄廷伟从2002年开始报考公安机关公务员,均以失败告终。

  2007年3月,临沂市人事局、临沂市公安局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其中临沂市看守所普通管理职位考录7名公务员。黄廷伟通过报名、目测、笔试、面试等环节后,进入最后的政审程序。公安机关发现黄曾冒用他人姓名和学籍考取中专,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当年12月份的录用公示名单中,没有了黄廷伟的名字。

  两次诉诸法院未获支持

  黄廷伟将临沂市人事局、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认为两被告无正当理由取消了其录用资格,随意减少录取人员,侵犯其公平竞争权,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录用原告并予以公示。

  2009年9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冒用他人学籍和姓名参加考试,并一直沿用他人姓名至今,违背了其在报考公务员过程中关于个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因此驳回黄的诉讼请求。黄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二审判决,驳回黄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学老师帮忙改名入学

  临沂市公安机关称,他们在对黄廷伟人事档案进行核对时发现,黄的中学学籍卡和入团申请书两份材料上填写的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及家庭情况均与黄的其他档案不符。

  黄廷伟在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承认,他原名黄廷波,1993年6月参加中专考试时,临沂市的政策只允许应届生参加,作为复读生的他在中学老师帮助下用了本村辍学生“黄廷伟”的学籍。

  ■律师

  形式是侵权目的却是维权

  黄廷伟的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黄廷伟当时只有15岁,显然不可能独立完成使用他人学籍报考中专的行为,而是在学校和老师主导、帮助下完成的,更重要的是,这一行为与近年来不时曝光的冒名顶替上学的案件性质不同,这些使用他人学籍、以应届毕业生名义报考中专的人,仅仅是为了规避不合理的招生规定,争取自己合法的受教育权。这种行为虽然形式上侵害他人姓名权,而且对招生部门有欺骗性,但他们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未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实际利益。

  黄廷伟说:“毕竟这是十几年前的事情,并且我考公务员的所有环节都是真实的。”

  ■专家取消录用并无不妥

  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认为,黄廷伟被取消录用资格并无不妥,毕竟警察是特殊职业,应该按照招考规定严格把关。

  姚建龙说,未成年时期道德污点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不是本人造成的,而是某些规则和制度的缺陷造成的。比如此案中,临沂市考试部门当时的规定显然违背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非歧视”的原则,属于“恶法”,黄廷伟为规避这种身份歧视,作出了不合规定的行为,这一错误是可以原谅的。因此,黄廷伟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令人感到无奈和遗憾。

  姚建龙认为,值得反思的还有现行的人事制度、档案制度、警察录用制度、公务员招考制度,许多规定都是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污点不应影响其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积极审查公务员的相关资格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原告在报考公务员过程中,在明知自己事先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仍然“知错犯错”未如实填写,违反了诚信承诺和相关法律规定。

  但朱岩表示,本案中的“违规”事实,属于社会转型时期中出现的情况,本质上是一位学生为了获得学习机会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不应具有道德上的责难性,更不具有真正的违法性,不应影响到他今后发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副教授殷召良说,从诚信建设的角度来讲,还是赞成法院的判决,但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讲,国家可以在“未成年人污点” 方面出台相关政策,比如对于“污点记录”设定时间标准,问题出现以后,经过若干年可以消除记录。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公务员频道 公务员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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