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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1年法检系统考录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8日 12:09   新浪教育

  新浪教育讯 云南省2011年法检系统考录工作人员考试大纲已经发布,详见下文:

云南省2011年法检系统考录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按照不同职位性质的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分为A类和B类两种考试,报考法律专业类职位(司法岗位和书记员)的考A类试卷,报考非法律专业类职位的考B类试卷。公共科目考试不分A、B类。

  本大纲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命题范围的依据。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参阅《2011年度云南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考试

  (一)考试范围与目的

  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包括招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知识,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承担招考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测评要素

  专业科目考试测评要素主要有:

  1弊ㄒ抵识素养。对招考岗位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2弊ㄒ嫡策法规水平。对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3弊ㄒ倒芾砟芰Α8据招考岗位职责要求,运用专业管理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4闭锌几谖恍枰的其他相关能力。该项具体测评要素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经职位分析确定。

  测评要素比例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三)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

  1笨际苑绞剑篈类、B类两种考试均为笔试,闭卷。

  2笔跃砺分:100分。

  3笨际允毕蓿150分钟。

  4笔蕴饽岩妆壤

  试题难度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专业科目考试A、B两类试卷在难易程度、题型、题量等方面会有所不同:

  (1)A类试卷(法律专业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3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难试题约占20%。

  (2)B类试卷(非法律专业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6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30%,较难试题约占10%。

  5笔蕴饽谌荼壤

  试题内容比例根据新录用人员工作岗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比例:法理学占10%,宪法学占10%,行政诉讼法占5%,刑法占20%,刑事诉讼法占10%,民法——总论占20%,民法——物权法占5%,民法——合同法占10%,民事诉讼法占10%。

  6笔蕴馓庑

  试题题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观性试题包括简述题、案例分析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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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至五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刑法所指的“公共财产”?()

  A。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B。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C。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运输、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D。国有财产

  (3)判断题

  答题要求:给出一句或一段话,由应试者进行正确或错误判断,并将结果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判断错误或不判断均不得分。

  示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两个月”的规定为诉讼时效。

  (4)简述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应仔细审阅试题,按照试题的提问,抓住要点,简明扼要地回答问题。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简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5)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根据案情,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作出全面的分析回答。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甲是某县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1992年,甲停薪留职,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甲与原工作单位供销合作社领导达成协议,由供销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甲给供销合作社一笔“登记费”。甲和供销合作社均依约定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县供销合作社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甲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乙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总价款8万元。饭店装潢好后,甲并未按协议付款,经乙几次催要,甲均找借口推托。在一所小学任教的乙之妻丙听说了这事,劝乙上法院起诉。乙说他与甲是大学同学,关系一直不赖,甲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再等一段时间再说。半年以后,甲仍未还款。丙便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县供销合作社还款。

  请问:

  (1)对丙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乙见妻子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自己也觉得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维护合法权益,遂委托丙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丙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要求乙预交诉讼费,丙认为甲某肯定会败诉,应当由甲承担诉讼费用是显而易见的,故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4)乙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代理事项”一栏中写着“全权委托”。诉讼中,甲声称他只能偿还6万元,丙说如果甲能还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就不再追索余款。丙是否有权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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