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试作答要求
专业科目考试试题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考试材料分为两部分:试题本、答题纸。应试者阅读试题本上的试题,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应试者务必携带的文具有: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涂改液或橡皮。
四、专业科目考试内容
第一章法理学
基本要求:准确把握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法律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分析法律问题。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定义法的现象法的本质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三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 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四节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 力法的时间效力
第五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客体(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六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七节立法
立法的定义 立法权限 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 立法程序
第八节执法
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 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节司法
司法的含义与特点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十节守法
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第十一节违法
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第十二节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十三节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十四节法治与法制
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节法与政治
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治的联系与区别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第十六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含义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内涵
第二章宪法学
基本要求: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三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第四节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宪政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六节国体
国体概述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第七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第八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九节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十节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 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十一节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 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第十二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十三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十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人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