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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2)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3日 15:28   新浪教育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

  3、 笔试时间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笔试具体时间为:

  9月17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17日下午14:00—16:30《申论》

  9月18日上午9:00—11:30《文化综合》

  《民法学》

  笔试总成绩计算办法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考生笔试成绩及名次可于2011年10月底前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查询。

  (四) 体检(体能测试)

  体检(体能测试)时间为11月上旬。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的体检(体能测试)分别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部门组织实施;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体检(体能测试)由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实施。体检(体能测试)结束后,面试达不到1∶3的职位,可按笔试成绩进行递补。

  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报考公安、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体检,还须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公安、监狱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五) 资格复审和面试

  面试前的资格复审由各市公安局、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且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依次递补。

  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网上报名时所填写的有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为:①201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双向就业协议及委培、定向、联办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县以上项目办出具的服务证和考核合格的证明;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面试人选按招录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

  (六) 考察(政审)和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拟录用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人选。考察(政审)工作由各招录单位负责实施。

  拟录用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网站公示。

  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录取。在考察(政审)、公示期间,因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 审批、入学及录用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并报省委政法委备案。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时间为2012年2月底前。省教育厅配合培养院校对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属省级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实行一定的服务年限,本科试点班的服务满7年,专科试点班的服务满9年后,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四、 招考咨询电话

  省教育厅: 025-83335877

  省公安厅: 025-83526136

  省司法厅: 025-83591193

  省监狱管理局: 025-86265125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

  考务咨询电话: 025-83236085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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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6267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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