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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国家公共基础知识教材:法律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5日 16:39   中公教育微博

  第二篇  法律篇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法及其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与道德、宗教等规范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道德、宗教规范主要是通过约束、控制人的思想来完成社会调整。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相对于法,宗教规范只是对宗教成员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并主要依赖教徒的自愿和自我克制来实现。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主要内容。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们就可以明确自己可以做什么或该做什么以及他人将会怎样行为,从而确定自己的行为和预测他人的行为,最终实现利益的合理、有序分配,完成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虽然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也规定义务,但它们轻视权利、不承认利益,只提倡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特征。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其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比如宗教规范,其强制力是以教徒的自我克制为主,兼及宗教组织的外在强制。

  二、法律关系

  (一)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这里仅对前二者加以阐述。

  1.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在一定范围内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等。

  2.法律关系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以下四类:①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人身利益。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

  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法的实施使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使法律规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为具体的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从而为实现立法目的、实现法的作用和价值提供了前提条件。

  以实施法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1)法的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依照法律规定”不仅指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包括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在我国,守法主体可以分为三类:公民;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3)法的适用,简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适用主体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里,是法院。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三、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其一,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指由有权解释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依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又可将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也是一种很有益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二,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是对法律条文做出比字面含义狭窄的解释;扩充解释是对法律条文做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字面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第二章   宪  法

  第二节   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一、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实行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相结合的国家政权。它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工农联盟是建立、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也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力量。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的脑力劳动者,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各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等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二、政体

  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经典真题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些规定共同表明了我国的(    )。(单选)

  A。国体                                                             B。政体

  C。议事原则                                                   D。国家结构形式

  【答案】B。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1.平等权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平等作为权利,就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第一,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一律平等对待;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确认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自由又统称政治自由,它是公民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它的实质就是人民参政、议政。公民只有享有这六项政治自由,才能谈得上行使选举权和参加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权。在这六项自由中,言论自由是核心,其他各项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补充。政治自由也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随时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不论信教或不信教,也不论信什么宗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人身方面的,以及与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码的权利,它具有不可剥夺性。

  (3)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指非依法律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未经主人同意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居住没有安全,人身自由也必然缺乏保障。

  (4)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等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妨碍、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作为公民的个人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

  5.监督权

  监督权是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检查、评定和督促的权利。它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六项权利构成我国公民的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批评、建议和检举权直接体现了公民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的监督;而申诉、控告和取得赔偿权则同时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的非法侵犯的有效手段,在性质上也属于监督权的范畴。为保障公民行使监督的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经典真题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的权利。(    )(判断)

  【答案】√。

  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和文化条件。它的内容主要有:

  (1)私有财产权。它是指具有一定物质财产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财产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宪法对财产权的新规定,为完善我国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的休息权。它是指劳动者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消除疲劳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5)物质帮助权。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保证劳动者享受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创办的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训练的义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7)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宪法除规定了所有公民都可依法享有上述权利和自由外,还规定了适用于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的一些权利。这部分权利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保护妇女的权利。(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3)保护华侨的权益。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就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六大机关组成。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行使的基本规则,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基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主要有:

  1.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方式和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

  2.法治原则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机构贯彻法治原则,也就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3.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国家性质的要求和体现,是国家机关工作的宗旨。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它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也可分解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例如,在税收关系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仅指个人。第二,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第三,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第四,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第二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在中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①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做出的;②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③从方式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④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抽象行政行为有两个特点:①具有普遍效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拘束力;②具有往后效力。即它只适用于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③具有不可诉性。就目前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因而它具有行政诉讼上的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必然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主要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与此相对应的是四种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如对某一公民作出一个处罚决定,裁决一个复议案件等。具体行政行为也有两个特点:①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②它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尔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征收和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

  2.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这是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大量的行政行为属于这一类。例如,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等。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为。例如,行政复议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相对人没申请,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我国的某些奖励亦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否则,当事人即便符合奖励条件,行政机关也不作奖励;公民申请专利、单位申请注册商标等亦属此类。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基于行政主体主观意志参与的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但是,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作出详细规定,故有时只规定一种行为原则,或规定一种行为的幅度。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故称自由裁量行为,如行政主体在法定的罚款幅度之内决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三、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性行为。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因为行政许可既包含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赋予,又包含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义务的免除。

  第二,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持枪、捕捞、开业、采矿、建房等,而非给予相对人某种身份,也不是给相对人一次性的利益。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其特点是行政行为的作出须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行政许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起始。

  第四,行政许可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

  四、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可分七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系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的规定,我国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共有三类,即:①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③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五、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它可以分为对人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和对物的强制措施(如冻结存款)两大基本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表现为各种强制手段,这些手段目前都取决于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最为常用的行政强制手段有:(1)行政强制检查;(2)行政查封、扣押和冻结;(3)强行留置与盘问;(4)强制传唤与讯问;(5)强行约束;(6)强制带离;(7)强制履行;(8)强制戒毒;(9)隔离治疗;(10)收容教育;(11)收容遣送;(12)劳动教养等。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两大类。直接强制执行又可分为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间接强制执行主要是指执行罚。

  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表现为两个依据,即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有关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既有法律依据又有事实依据,缺一不可。

  无论是行政机关自身执行还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程序大致可分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执行案的受理和审查;第二,通知相对人限期履行;第三,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具有六大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授权的条件下才可以被纳入处理对象范围;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以抽象行政行为为附带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适当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有下列几项:(1)合法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及时原则。(4)便民原则。

  第四节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诉讼客体。第二,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第三,行政诉讼以司法机关为主持人和裁判组织。第四,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以行政主体为被告。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准则。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类:一类是不仅为行政诉讼法,同时也为其他诉讼法所共有的原则,我们称之为“诉讼法普遍原则”。

  这些原则有: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适用法律平等原则;④公开审理原则;⑤回避原则;⑥辩论原则;⑦二审终审制原则。

  另一类是只为行政诉讼法所独有的原则,它不适用于其他诉讼法,我们称之为“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①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②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司法变更限制原则;⑥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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