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备考指导:法律重点记忆800条(4)

2013年03月29日16:59  华图公务员 微博   

  187、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88、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89、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按叛逃罪处理,不另定偷越国(边)境罪。

  19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1)前罪主体仅限于过于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后罪则可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2)前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后罪则可以是国家、集体、个人收藏的文物,但以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为标准。(3)前罪仅限于向国内的非过于单位或者个人;后罪则向外国人。

  192、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的,以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定罪处罚。

  19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惜是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19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主体须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19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主体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其要求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只要求足以危害人身健康。

  196、医疗事故罪不惜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197、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不惜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98、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的、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199、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事实上有可能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200、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窝藏罪与窝藏赃物罪,而应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20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精神药品罪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

  203、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04、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205、强奸后迫使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另定其他罪名。

  206、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即被组织者与被引诱、容留、介绍者具有不同一性时,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07、行为人明知他人患有严重性病而组织、强迫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们卖淫的,除符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外,还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想象竞合),不实行数罪并罚,以前述几项罪定罪处罚。

  208、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或者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

  209、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210、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11、将国有资产或者罚没财物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是共同贪污行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而私分罚没财物罪无此要求。

  212、斡旋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都须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

  213、单位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都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214、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犯罪论;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亦不构成行贿罪。

  215、单位行贿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

  216、单位不能成立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217、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情节严重。

  2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该国家秘密的,属于吸收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低价出售的,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20、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发生在刑事审判领域。

  枉法裁判罪则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枉法裁判。

  221、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受贿的,依阿姨重罪定罪处罚。

  222、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甲类)或流行(乙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23、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如行为又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应从一重罪处罚。

  224、军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22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主体:军人。(江西华图公务员[微博]考试网jx.huatu.com)

  226、军人泄露军事秘密以外的其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过失)写落国家秘密罪。

  227、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程,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28、军职人员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部队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军职人员窃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则仍构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29、刑法未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其最低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其最低额不能少于500元。

  230、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23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予以认定。

  23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执行1.5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时间间隔应当在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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