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中,公文是必考点,华图教育[微博]公务员[微博]考试研究中心资深专家汇总了历年政法干警考试中的公文考点,供广大考生参考。
一、公文的特点
公文不同于图书、资料的特点主要有:法定作者、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
(一)法定作者
法定作者是指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公文的名义作者是依法成立并且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或者行政部门,也可以是个人。
(二)规范体式
这是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法定效用
公文的法定效用是具有时效性的,公文被废止之后其法定效用失效。
二、公文的作用
(一)交流作用;(二)指导作用;(三)引导作用;(四)宣传作用;(五)备考作用
三、公文的分类
(一)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
(二)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
1.上行文:报告、请示。
2.下行文:命令、决定、通知、公告、通告、通报、批复、会议纪要、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
3.平行文:函、议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行政机关公文中,报告、请示只能用于上行文;决定、通报、批复只能用于下行文。意见既可做下行文,也可作上行文和平行文使用;通知以下行文为主,但有时也可以用作平行文;函以平行文为主,有时可用作上下级之间联系和询问答复一般事宜;会议纪要以下行文为主,有时用作上行文或平行文。
四、公文的格式
(一)密级分文“秘密”、“机密”、“绝密”三种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三)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在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个要素中“文种”不可省略,在特殊情况下“发文机关”和“事由”可以省略,但议案、决定两个文种的标题不能省略。
(四)附件说明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处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如有序号应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不得使用“附件附后”、“附件四份”等标注方法。附件名称不使用书名号,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五、文本
(一)正本
正本是根据定稿制作的供主要受文者(主送机关)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其内容与定稿完全一致。
(二)试行本
试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试验推行本,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三)暂行本
暂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暂时推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四)副本
副本是指再现公文正本内容及全部或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正本的复份。
(五)修订本
修订本是规范性公文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已发布生效的公文,经实践检验重新予以修正补充后再发布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