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公告(2)

2013年08月26日09:29  新浪教育 微博   

  报名确认并缴费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贵州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县辖区的职位可放宽到2:1,名单见附件4)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进行调整;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商改报单位同意后,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本人自愿放弃考试退费的,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同意后,负责考务部门给予退费。改报职位和退费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报名结束后,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需进行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不能参加笔试。民族语言测试时间、地点详见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微博]局网”(www.gzrs.gov.cn)的通知。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免收报名费,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农村特困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城市低保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应届毕业生可由学校资助机构出具的特困生证明)和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打印的《报名信息表》。于2013年9月5 日18:00前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考务二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2楼1207房)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5)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3年9月16日9:00至9月19日17: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3.加分

  ⑴加分政策

  ①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应征入伍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在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中加10分;

  ②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法机关职位的,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可实行累计加分。

  ⑵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各招考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持网上报名时提交报名信息后打印的《报名信息表》(一式二份)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加分审查。加分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的考生须提供招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证书、退伍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逾期未办理加分手续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三)笔试

  1.考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⑴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zf.chsi.com.cn)

  笔试时间为2013年9月21日、22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

  9月21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9月22日    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四)现场资格复审

  时间:拟在2013年11月进行。

  详细时间、地点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另行通知。

  现场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现场资格复审人员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比例3:1以内(含3:1)方式确定。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现场资格复审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

  各招录单位根据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公示的现场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按照《招录公告》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经现场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现场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现场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实行依次递补,招录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和确认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经现场资格复审,职位无考生通过现场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已退役士兵还须持《退伍证》);“四项目”人员须持有“基层项目服务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项目服务身份证明;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因现场资格复审不严致使不符合《招录公告》规定条件考生进入面试环节的,该考生的成绩作无效处理,并追究现场资格复审人员责任。

  (五)面试和总成绩

  1.面试

  时间:拟在2013年11月进行。

  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人员为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

  2.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能测评

  时间:拟在2013年11月进行。

  报考公安系统、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参加面试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和地点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体检

  时间:拟在2013年11月进行。

  体检必须在省政法干警招录办指定的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以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招录计划数以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若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八)考察政审

  时间:拟在2013年12月进行。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政审环节。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和建议意见。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不合格的考生,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考察政审考生合格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九)公示、录取和入学

  1、公示

  ①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报考专科、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②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原则上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相应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取的,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公示后,职位考生合格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对应减少。

  2、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将拟录取人员按有关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我省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入学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层次试点班录取考生将在2014年2月底前入学。

  八、录取后学生的培养、管理及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将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委托培养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定向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关于招录经费保障

  对定向到我省县及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省政法主管部门要在2014年3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本系统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学历层次等情况,并报送省委政法委和中央政法部门,以便财政部计算下达我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项经费。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该项政法招录体制改革试点专项经费后,属于我省省级财政部门所属院校的经费直接下达,其他院校经费下达到省级政法部门,再由省级政法部门支付委托培养院校。

  十、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录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录过程中,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发布的各项招录信息(如成绩排名、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 “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和“贵州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上公布。

  (四)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咨询电话

  1、 政策咨询电话:

  0851-6826549  省政法干警招录办

  0851-6209103  省法院

  0851-6697707  省检察院

  0851-5552151  省司法厅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传   真:0851-6826549

  2、监督电话:

  0851-5892143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0851-5837249  贵州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    

  3、网上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6831833

  4、网上缴费咨询电话:0851-6830628

  (六)本公告解释权属省政法干警招录办

  附件:

  1、贵州省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职位表

  2、贵州省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报名信息表

  3、贵州省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单位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一览表

  4、贵州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县名单

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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